作者:伍子坤

“走进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玻璃栈道、高空滑索、人造瀑布等景观项目映入眼帘,游客们正在打卡马鞍山市当涂县这个‘网红’生态旅游景点。

四年前,这里还是一个‘千疮百孔’的废弃矿坑,当地政府通过‘以用定治’,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让昔日这座乱石遍地、尘土飞扬的‘生态疮疤’实现美丽蝶变,化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大观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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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安徽省委机关报《安徽日报》的报道原文。2022年2月20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号以《废弃矿坑也能带动就业?来看马鞍山这些矿坑的华丽“蜕变”!》为题,对该文进行了全文转载。

此前的2021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发现的48项典型经验做法给予通报表扬,其中就包括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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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安徽省省长王清宪在合肥召开安徽省矿山治理会议,特意打电话给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青山公司”)的董事长林修金,让林修金去会上介绍废弃矿坑治理经验。2022年6月16日,安徽省委书记郑珊洁同志来动物园参观视察。2022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来动物园参观视察,当涂县委书记阙方俊都在现场汇报大青山公司把废弃矿坑改造成绿水青山加做旅游景点,一举两得变废为宝的成功治理经验,郑珊洁书记和吉炳轩副委员长都对大青山公司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创举予以高度评价。

然而,因招商引资而来,为该生态治理项目投资超2亿元的大青山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并获得国办表扬后,竟遭到当地公安局的刑事立案,理由是“非法采矿”获利649万元。

实际上,上述649万元是大青山公司处置在治理废弃矿坑时削边坡产生的剩余土渣的款项,并且该款早已全部投入到废弃矿坑的生态治理当中,根本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或非法采矿获利的问题。

为此,大青山公司对安徽当涂的营商环境产生了质疑:这究竟是招商引资、还是关门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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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非法采矿罪”

位于安徽当涂县太白镇永宁村的国安采石场,经过多年的过度开采,形成了深度达37米的巨型矿坑,当地政府将其称之为“生态疮疤”。2017年10月25日,经当涂县政府批准,决定对该采石场予以关闭。采石场关闭后,安徽国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安矿业公司”)依据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对废弃矿坑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018年3月,当涂县政府以招商为名,引进民企大青山公司对国安采石场进行生态修复治理。经过多轮招商洽谈,大青山公司计划投资2亿元将该废弃矿坑改造成旅游景点。

在将废弃矿坑移交给大青山公司的过程中,国安矿业公司提出他们已向国土部门交纳的资源费还剩150万元没有用完,该部分资源费应当由大青山公司承担。此外,国安矿业公司还要求大青山公司补偿其135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果大青山公司不接受这两项要求,国安矿业公司就不让大青山公司进场改造。

为了顾全大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大青山公司不得不于2018年4月26日与国安矿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大青山公司向国安矿业公司补偿285万元,国安矿业公司退出。2018年5月18日,国安矿业公司将废弃矿坑移交大青山公司。

为了全面规范生态治理,大青山公司在与当涂县委县政府招商洽谈期间,就已聘请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采矿坑安全稳定工程治理设计方案。经设计方案估算,生态治理施工将产出土石方约3.26万立方米。为节约治理成本、补贴施工费用,大青山公司与夏家银先生商议销售采矿坑治理时产出的剩余土石方,并于2018年5月21日由蒋少昆代表大青山公司与夏家银签订出售土石方协议。

该协议约定:采矿坑在改造施工中所有的人员、机械均由夏家银全权负责,产出的土石方除大青山公司自用部分按约定支付装车费、运费外,剩余土石方中的石料以每吨15元卖给夏家银,剩余土石方中的山皮渣无偿交给夏家银处理,大青山公司不再向夏家银支付施工中所产生的机械费等任何费用。

2018年8月17日,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与大青山公司签订《土石方出让协议》,出让人县国土资源局按协议方式出让3.26万立方米资源储量给受让人大青山公司,经评估鉴定资源储量价值为人民币6.59万元,大青山公司应于三日内将6.59万元出让金汇入县财政专户。

协议签订后,大青山公司依约向县财政专户汇款6.59万元,接着便如火如荼地对废弃矿坑开展生态治理工作。该项目被列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重点项目。

经过治理,大青山公司将废弃矿坑改造成以花山瑶池运动体验和野生动物园为主体功能区的各项文体休闲、科普互动等项目的观光旅游景区,玻璃栈道、高空滑索、人造瀑布等景观一应俱全。

2021年12月7日,当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采矿坑安全稳定工程治理设计项目县级验收意见的函》,对大青山公司项目进行了县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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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函称:经现场踏勘、查阅资料,你公司完成了设计及其变更工程量,质量良好,达到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治理目的,同意通过验收。

2021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对该项目进行了通报表扬。

2022年2月20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号刊发的视频中,主管部门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原国土资源局职能)局长徐晓庆对该项目的评价是:“这次整治,消除了视觉污染,美化了周边生态环境。同时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了老百姓的就业,我们把这个大青山野生动物园也作为我们全县的科普教育和自然保护教育的重要场所,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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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昔日的废弃矿坑,经大青山公司生态治理后成了“网红”景点,这也是马鞍山引进民间资本实施废弃工矿地治理的典型案例。

然而,正是这个生态治理的成功案例,突然于2024年1月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立案,理由是涉嫌非法采矿罪。1月16日,大青山公司股东陈文被刑事拘留,2月8日被取保候审。

2月18日,公司董事长林修金也背负犯罪嫌疑人身份,与公司高管蒋少昆一同被取保候审。

莫名其妙从天而降的非法采矿罪,让这个受到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当地党政官员引以为豪的成功案例蒙上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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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大青山公司不构成犯罪

为响应政府号召,投资2个亿打造的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最终却被当地公安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投资方感觉非常冤枉。

那么,大青山公司真的涉嫌犯罪了吗?法学专家指出,大青山公司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认定大青山公司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其关键在于大青山公司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剩余土石方能不能对外销售、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问题。

其一、大青山公司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当涂县自规局认为,大青山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设计方案、擅自开采石料并销售的行为,属于无证采矿违法行为。

关于该认定,当涂县自规局所依据的是国土资源部〔1998〕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两份文件。

但是,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4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已明令废止上述两份文件。

尽管大青山公司案涉项目发生于2018年5月至2019年底,当时文件并未失效。但当涂公安于2024年1月才对本案进行立案,根据“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自然资发〔2023〕57号”通知。因为立法与时俱进,表明行政监管方式已发生变革,意味着无证开采并非毫无例外均属于违法。

再加之大青山公司生产作业的目的并不是采矿,而是对废弃矿坑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利用,如果再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则违背了关闭矿山的初衷,因此大青山公司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其二、项目剩余土石方可以对外销售。

前面提到,针对剩余土石方,当涂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17日与大青山公司签订《土石方出让协议》,大青山公司以6.59万元的对价取得了3.26万立方米土石方的所有权。

尽管《土石方出让协议》约定大青山公司“不得销售石料”,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该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部《意见》对剩余土石料部分已明确处置原则,即可以销售、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销售、销售收益用于生态修改、有社会投资主体的保障其合理收益。特别强调的是,该《意见》属于倡导性规定,并不是一刀切,《意见》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因此,大青山公司虽然违反《土石方出让协议》约定向夏家银出售剩余土石方,但该行为顶多只能算是违约,并不违法,更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其三、销售土石方没有达到刑事违法程度。

当涂县公安局认定,大青山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方案和未经审批增加建设项目的情况,由此产生超出设计方案的土石方。超出的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矿坑治理的设计方案估算产出3.26万立方的土石方,但从实际销量看,超出了这个标准,且施工中变更设计方案未报备、报批;二是未经建设审批,擅自建设水下餐厅和水上乐园。

实际上,项目工程结束后,当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五位专家出具的验收意见是:对照设计及治理工程竣工图,结合现场检查,主要分项工程质量评述如下:

1、治理区位置、面积:与治理设计位置、面积基本一致。

2、削坡工程:外观符合设计要求。

3、挂网客土喷播: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绿化效果较好。

4、平台混凝土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5、边坡稳定性监测工程:监测点埋设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6、相关资料:提供验收的资料较为齐全。

治理工程质量:总体良好。

经检查,施工单位完成了设计及其变更工程量,质量良好,同意通过验收。

当涂县公安局聘请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估算,截止2024年2月28日,大青山公司在场馆区域内共回填土方量18.23万立方米,开挖土方量10.97万立方米,净回填土方量7.26万立方米。侦查机关认为,除去大青山公司自身建设使用7.26万立方米外,对外出售土石方货款总额达1396万余元(其中大青山公司获得649万元)。

实际上,上述事实认定模糊不清,设计方案是产生3.26万方,现实究竟产生了多少?其中大青山公司自己又用了多少?按322地质队估算出来的是“土方量”,并不是“石料”,那么估算的对象到底是土方还是石料?这些具体内容并没有界定清楚。如果是土石方,开挖10.97万方,净回填7.26万方,等于多出3.71万方,大青山公司自用部分是无偿的,超出部分已经缴纳了资源费,显然不能判定其中具有刑事违法性。

变更设计方案后,项目到底产生了多少土石方?大青山公司在治理利用中自用了多少?销售了多少?去除已经支付资源费的3.26万方外,多出部分土石方才属于超量或超范围的,而这种超量或超范围是否属于治理利用中不可避免的合理范畴?

从验收结果看,整个治理区域面积为6.2公顷,也就是6.2万平方米,在这么大的区域内进行削坡加固,同时还要与游乐项目的设计建设相配套,合理、必要的土石方量测量是多少,有没有权威机构对此进行过测算?这些都是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查明的事实。但至今,并未见侦查机关对此作出权威鉴定和解释,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根本达不到刑事违法的程度。

其四、大青山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本案中,大青山公司的行为根本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非法采矿罪侵害的客体是环境资源保护。本案中,大青山公司除了销售施工中产生的一些土石方并有所获利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区域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相反,项目工程结束后,五位专家出具的验收意见一致认定治理工程质量总体良好。

正如当涂县自规局徐晓庆局长所言:这次整治由县政府主导,企业根据治理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及旅游开发,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此外,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多次对大青山公司生态治理项目进行过多次正面报道,其中还有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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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该邀的功都已经邀尽,回过头再来指责大青山公司未经审批变更设计方案、未经报批建设水下餐厅、水上乐园等景点,进而指控其“非法采矿”,屡次召开的党政办公会议,难道都是用来糊弄投资方的?

因此,这个由当涂县政府主导的生态治理项目,在治理过程中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剩下的全是正面的社会评价,大青山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不应当受到刑法追究。

关于本案,当涂县公安局于近日已将其移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将何去何从,目前尚无定论,但为该生态治理项目投入2亿元的大青山公司股东,对当涂方面的做法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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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部门测量,在大青山公司接手该废弃矿坑前,国安矿业公司(大股东沐韬)已多挖了几百万方的石料,形成了一个垂直深度达37米的天坑,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试问,国安矿业公司的行为是不是也应当受到处理?当涂公检法该给国安矿业公司和沐韬定什么罪、量何种刑?!

大青山公司变废为宝,将废弃矿坑治理成“网红”景点,解决了当地大量劳动就业问题,国家、省部级领导亲临现场察看时均对大青山公司的治理改造成果表示高度赞扬,国务院办公厅还将此项目作为典型案例号召全国各地学习。结果当涂县相关部门回过头来指控大青山公司部分景观“未经审批”、涉嫌“非法采矿”。

这样一来,不就等于他们在明目张胆地欺上瞒下,拿着一个未经审批的项目大肆宣传报道、屡屡向上级部门和领导邀功吗?当涂如此营商环境,今后谁还敢前来投资?

针对这次遭遇,大青山公司董事长林修金已向马鞍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反映求助,希望市领导能够为其主持公道,维护外来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投资2个亿的生态治理项目,还看得上649万元的石料款收入?显然本案不符合逻辑。这究竟是招商引资、还是关门打狗?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