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
任何以伪造银行公章为手段
进而通过伪造取款凭条来骗取财物的行为
其带来的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
河西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诈骗案件
这正是对此类行为的警示
基本案情
小马在银行工作
他有一个朋友小贾
俩人经常聚在一起共谋“发财”大计
这主意是越打越歪
最后两人一拍即合
打算利用小马精通银行业务的职业优势
一起骗取外币存款
说干就干
2023年5月前后
小马负责购买刻章机器,私刻“银行结算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伪造单位取款凭条,并通过电话向另一家银行预约美元取现。
2023年8月初
小贾通过网络联系老邓,向其许诺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唆使其来冒充工作人员前往取现,并购买取款箱、租赁汽车等作案工具。
随后,老邓受小贾指使,前往预约银行将伪造的提取600多万美元的单位取款凭条交予银行柜员后,被当场识破,进而抓获。后经老邓指认,小马、小贾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贾某、马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伪造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
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系共同犯罪,且系犯罪未遂
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金融凭证诈骗行为系
金融领域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也会破坏金融市场稳定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虽被工作人员及时识破,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但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本案中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的审理有效打击了此类严重威胁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犯罪行为,也为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
同时,防范金融领域的诈骗是每一位人民群众都应当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的防范意识,才能够有效遏制金融犯罪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来源: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