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近日,江西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宜春法院案例入选。
江西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与母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且仅履行其中之一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确定仲裁管辖权……陕西某医药公司与江西某医药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陕西某医药公司分别与江西某医药公司及其母公司贵州某医药公司签订《分销协议》,两份协议仲裁条款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仲裁管辖。陕西某医药公司仅向江西某医药公司履行缴纳保证金义务,贵州某医药公司依江西某医药公司的指示向陕西某医药公司发货。其后,江西某医药公司因陕西某医药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向宜春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陕西某医药公司以宜春仲裁委无管辖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赣09民特14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陕西某医药公司的申请。
裁判要点
与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别签订内容一致的合同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一致,其后对仲裁委管辖权产生异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审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以及合同内容,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仲裁委管辖权。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一商事纠纷涉及多个主体、多份合同的情况频繁发生。当与关联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但约定仲裁委管辖不一致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应查明合同履行情况,明确实际履行的合同以及主体,并以实际履行合同的仲裁条款确定仲裁管辖。被申请人仅以其他合同中约定不同的仲裁机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的,不应支持。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中对仲裁条款发生冲突时的裁判标准,维护了仲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近日,江西高院从全省行政诉讼实质解纷案例中评选出8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宜春法院案例入选。
江西高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林某系退役残疾军人。2023年9月,林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应司机要求支付了1元车费。后林某向某市交通局提交申请,要求某公交集团退还车费并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某市交通局根据《关于落实残疾退役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关于公布某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养对象优待证第一批政府类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待目录清单》)回复林某,残疾军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但须办理乘车卡。林某不服该回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某市人民政府将《公交工具政策通知》转送省交通厅处理。2024年1月,省交通厅废止了该文件。随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确认某市交通局的回复违法,停止执行《优待目录清单》并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复议决定。林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的整改结果有异议。该院随即启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市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在前期经复议推动《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废止的基础上,进一步共同推动《优待目录清单》的修订工作及其他整改事宜,某市公交集团组织工作人员集体学习相关政策,某市汽运公司将残疾军人购票列入城际客运网络订票开发计划,确保了残疾军人持证可直接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等优待政策。林某对整改成效及相关部门的惠民措施高度认可,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延伸职能,坚持以案促治,推动规范性文件审查、废止、修订并实质化解涉军维权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双拥运动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人民军队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公正高效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该案中,复议机关及时推动案涉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废止,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人民法院围绕纠纷成因、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等症结,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发力,在实现纠纷实质化解的同时,推动了军人抚恤优待政策落实落细,彰显了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推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担当。
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