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周
九原区法院有哪些工作动态
一起看看吧~
工作动态
凝心聚力解难题
提质增效促发展
“树立有解思维、提高工作标准、争创一流业绩”专题活动开展以来,九原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有解思维,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提高工作标准,为九原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筑牢政治忠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剖析。三是树牢有解思维,打通难点堵点。下一步,九原区人民法院将以此次“树立有解思维、提高工作标准、争创一流业绩”专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问题整改,不断凝聚力量、激发士气,全面提升工作质效,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底各项目标任务。
召开2024年第12次理论学习中心组
集体学习会
12月12日,九原区人民法院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2024年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等精神。院党组书记、院长肖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中层正职参加学习。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鄢华,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
●家庭住址:不详
●身份证号:51052219800725****
●执行案号:(2023)内0207执2311号
●执行标的:369847元
典型案例
担保有风险 签字须谨慎
2022年11月,包头市某银行向胡某银行账户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胡某、方某某未能按时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胡某、方某某尚欠银行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9362.95元。包头市某银行诉至本院,要求胡某、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并要求胡某甲、王某甲、许某、王某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胡某、方某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胡某甲和王某甲辩称,我们跟胡某是亲戚,当时胡某跟我们说要贷款周转一下,需要找几个担保人签个字,资金周转过来马上就给银行还了,我们觉得都是亲戚互相帮忙,也没想别的就去签了担保合同,合同内容没仔细看,除了贷款本金数额其他什么都不知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方某某签订的《授信合约》,与被告胡某甲、王某甲、许某、王某乙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原告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胡某、方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上述所欠本金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各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案涉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均在《贷款业务面谈表》上签字捺印,确认“被谈话人均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面谈内容,对本面谈内容无异议”。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当知晓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的行为可能带来的责任和风险,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其合同签字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胡某甲、王某甲、许某、王某乙应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君有借我有还 后有急借不难
刘某与乔某系多年好友,2012年,乔某因投资需要向刘某借款12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借款发生后刘某多次向乔某索要借款,乔某均以投资失败、回款后再偿还等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启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中,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向被告阐明法理,告知被告生意失败不是不还钱的理由,这样不仅影响朋友关系,还会面临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心中的成见和抵触,开始理性地思考如何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案结事了。
“喜羊羊”的抵债之路
2021年,李某雇佣丁某某为其放羊,从2022年1月起至2023年2月,双方约定一年劳务费50000元,在雇佣期间,李某陆续给付35500元,欠丁某某14500元一直未给付。经社会治理中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于2024年6月前一次性给付丁某某劳务费14500元。李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司法确认后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对其进行电话约谈时,李某始终表示愿意清偿债务,但确实手中没钱,案件暂时陷入僵局。在与申请人丁某某沟通时,他提供了李某正在养殖畜牧的财产线索。考虑到羊属于活畜,存在易转移、难评估、难变现等特点,执行法官得知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被执行人所在的养殖场。
见到李某后,执行法官再次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李某最终表示“愿意清偿债务,但目前除了羊圈里的几只羊,自己在没有其他的财产和经济来源,实在是没有能力清偿全部欠款”。根据李某的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因案施策,想到“以羊抵债”的方式解决纠纷,便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安全驾驶丨和交通事故说“不”
今年六月,苏某驾驶的轿车与董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驾驶的车辆前部受损,苏某的车辆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事故发生后,董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了一笔高额的修理费。然而,苏某认为董某的修理费过高,只愿意支付部分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支付全部修理费。
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严重。被告则认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且事故发生后,他已给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原告主张的费用属于漫天要价。面对双方的激烈冲突,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并劝说其冷静思考,另一方面,做原告的劝解工作,希望他能理性对待此案,漫天要价无益于纠纷化解,同时向被告释法析理,告知其原告主张损失的法律依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健身瑜伽变“伤身”瑜伽,谁来买单?
甘某是一名上班族,平时工作压力较大,希望通过瑜伽运动来放松身心。今年5月,她在一家瑜伽馆报名了五个月的瑜伽课程,花费1400元。在一次课程中,教练要求甘某做一个“鸽子式”的动作,结果导致甘某腰部受伤,下课回家后疼痛加剧,难以活动,次日甘某通过微信与该瑜伽馆负责人杨某沟通,杨某回复称是正常运动后的拉伤,建议贴片膏药,次日再去上课。休息两日后,甘某感觉疼痛没有得到缓解,遂前往就医,医院诊断证明腰部损伤,医嘱卧床3周。为此,甘某多次找到瑜伽馆协商赔偿事宜,但瑜伽馆负责人坚称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甘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瑜伽馆退还剩余课程费用1190元,并赔偿医药费396元,误工费9000元,共计人民币10586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逐一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但差距很大。瑜伽馆认为甘某腰部损伤与练习瑜伽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甘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故不同意支付该费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抽丝剥茧地分析事情的起因、经过和争议焦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阐释法律的规定,让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又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化解双方心中的怨气。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放下芥蒂,达成了和解协议,瑜伽馆负责人同意一次性赔偿甘某各项费用共计6800元,并在签完调解协议后当场付清。
来源丨各相关部门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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