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在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住院津贴赔偿限额为日赔偿金额×实际住院天数,累计最长不超过180天。保险期间每户赔偿次数不超过2次。
✓说明:按照鄂尔多斯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每月30天,折合每天66元计算。
理赔案例(从业人员伤亡)
典型案例一:张先生在东胜区经营了一家饭店,饭店服务员小王因饭店地滑不小心摔伤骨折住院三天,共花费10000元,张先生咨询“4000477011”是否属于赔付范围。
赔付说明:根据“暖商保”保险保障范围,从业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该案例符合从业人员伤亡理赔标准,除实际发生的医药费,可获得3天的住院津贴补偿,标准为66元/天,最终获得的赔付金额为:10000+66×3=10198(元)。
典型案例二:李女士经营了一家废品打包站,在经营期间,工人小张在打包站修理屋顶时不慎失足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女士咨询“4000477011”是否属于赔付范围。
赔付说明:根据“暖商保”保险对于从业人员伤亡的保障范围规定,“在约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该案例中员工小张意外身故情况符合从业人员伤亡理赔标准,按照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的标准,最终获得20万元赔偿款。
不予理赔案例(从业人员伤亡)
典型案例一:孙先生致电“4000477011”报案,称经营者杨先生在其经营超市内突发去世,家属反馈,杨先生于五年前由医院诊断为脑梗,病情一直不太稳定,后经医院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突发性脑梗。其家属询问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赔付说明:根据“暖商保”保险对于从业人员伤亡的保障范围规定,“在约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该案件中杨先生的情况,由于不是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不属于意外情况,属于自身突发性疾病,因此不属于理赔责任。
典型案例二:达旗某修理厂胡先生致电“4000477011”报案声称,其员工小白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送往就近县城医院进行治疗,咨询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理赔。
赔付说明:经过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后,了解到事发当天小白是因为要回老家办事而发生意外,根据“暖商保”保险对于从业人员伤亡的特别约定第2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员,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案件中小白属于请假办私事,而非因工外出,因此不属于理赔责任。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