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长江边某市某服装市场的某男与某女,两人在同一个市场做着相同的生意。某男其貌不扬,长相对不起自己更对不起观众,但是每个人都有一个长处,用某女的话说某男猴精猴精,是做生意的一把好手。某女颇有几分姿色,性格开朗,爱开玩笑,有个坏毛病就是喜欢摸麻将,因为摸麻将,摸散了家,摸走了丈夫,离婚后住在市郊自建房里。

做生意难免不会遇到资金周转的困难,某女偶尔也找某男借点钱,某男从未拒绝,某女若没有主动还,某男也没有催要。

一日,某男听说某女最近打牌出手大方,输多赢少,又见某女长期未还借款,就找某女说自己现在手头有点紧,请某女归还自己的欠款。某女不高兴:“你真有意思,我手头有钱时你不催,等我手头上、口袋里比脸上还干净时你又来要帐,是不是存心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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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你这样说话就有点不够意思,我怎么知道你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没钱。不是紧急,我也不会找你要。”

某女笑着说:“我手头确实紧张,要么等我有钱了,我再给你,要么陪你睡一晚,一笔勾销。”见某男面有难色,某女道:“你可别把我当风尘女子一样对待,我不是那样的人,愿意陪你一次,也算是你的福气。”

某男:“你要真有心,这事过后借钱的事再也不提了。”某女:“我看你是早就等着我这么说吧。”

两人说说笑笑间就这么说定了,但是没有约定具体日期。

然而,某女也不是一只省油的灯,达成这样的还款方式,实在不愿意,于是想出了一出怪招,约好某男到自己家来的那一天,她先去居住地派出所里报案,说最近有人晚上跑到自己家里来了想强暴她,同时又对某男说,到她家来时别从正门来,晚上从后门进来,走时从后门走。某女心里想的是,等某男一来,就让派出所的人发信号,这样借助警察的力量吓吓某男,某男事办不成的话则怨不到自己,欠钱可以不还, 一箭双雕。

入室强暴不可忽视,在附近蹲点守候的民警听到信号后,就赶紧进屋抓现行,可某男按某女约定从后门逃离,半夜叽叽喳喳地吵醒了邻居,事情也就传开了。

入室强暴性质过于恶劣,嫌疑人从办案人员视线范围内脱身,这事给办案人员带来一定压力,办案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能顺利从受害人家里快速跑掉,大概率对某女家庭情况较为熟悉,案发时附近尚未安装监控,很可能是熟人作案,为了尽快破案,办案人员决定走群从路线,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某男得知这事闹大了后,主动跑到办案机关自首,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一清二楚,说不是入室强暴,而是双方约定睡觉抵帐,至此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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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处理此案时,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某男构成入室强奸罪(未遂)。

两人虽有约定,但是约定并非是女子的真实意愿,理由一是某女说约定是两人在一起时开的玩笑,某女报案说明自己并不愿意,有约定又报案这从逻辑上说不通。仅凭约定也形不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入室强奸的合理性怀疑。再说就算有两人约定也不一定要在深夜完成。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男不构成任何强奸犯罪。

有约定与无约定,是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约定此事就是一次闹剧,无约定就是一起性质较严重的入室强奸案。约定虽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某女并没有否认,既不能肯定约定的真实意思,又不能否定没有约定,玩笑也是一种意思表示。

某女说自己是说过这句话,但只是开的玩笑,但是开的玩笑别人不这样认为,两个成年人单独说的话,足以让人信以为真,有理由让人相信某女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想法,某男也没有义务去正别某女说话的真假。

还有一种观点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依据《法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以给付金钱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需求为目的。双方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而发生的性行为不认为是卖淫嫖娼。

通常情况下,卖淫嫖娼有两个重要参考指标:1、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是否认识;2;是否涉及到金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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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某男不仅认识,现场也并未发生金钱交易,但是谈到睡觉抵帐,也属金钱易的范畴,有卖淫嫖娼的嫌疑。再说某女的行为报假案浪费了司法资源,有限的办案力量本应可以用于去防范和打击其它犯罪,却因为报假案,干扰了民警的正常工作,但事出有因,又是初次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的罚则还有警告、罚款、拘留,对外国人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某男某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并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