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和解,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是否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立案?为什么要和解?和解的作用?
事情经过:因对12年前一起砸车伤人案件仅作治安案件处理、未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永胜派出所原所长朱某某、原副所长马某某一审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于2024年11月14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11时许,王某、谢某贵、王某辉等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永胜乡乐乡村耕种时,因土地纠纷,李某仁(已判刑)纠集曹某祥(已判刑)、张某双(已判刑)等多人开车持镐把等凶器到现场,对王某、谢某贵等人进行追打,并将在地里起垄的谢某贵的农用车玻璃、大灯砸坏,将王某辉驾驶面包车截停,王某辉下车逃跑后其车被砸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永胜派出所接到王某辉报警后派员赶到现场,将王某等人带到永胜乡派出所调查。时任永胜派出所所长的朱某某授意负责办理该案的副所长马某某先不受理案件,让双方自行和解。2012年5月8日,经双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松花江微型面包车部件价值4125元,朱、马仍未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因被害人王某等人陆续信访要求立案、处理打人者,朱、马以双方当事人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因被害人王某不配合做鉴定,2014年10月24日,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依据永胜派出所提供的病例进行鉴定,王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腿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曹某祥赔给谢某贵5万元、赔给王某及其家属25万元。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经群众举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侦大队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经侦查,本案系曹某祥、李某仁纠集多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2月20日,以李某仁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恶势力团伙被判处刑罚;曹某祥则因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刑罚。2023年5月26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专班将朱、马涉嫌渎职犯罪线索交由五常市检察院侦查。2023年8月17日,两人主动到五常市检察院投案自首。
问题一:派出所(公安)是否有权促成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和解?
答:有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三百三十三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三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问题二:派出所(公安)是否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销案件?或者不立案?
答:和解后不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立案。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是无权撤销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在处理建议中提出,但是不能直接撤销案件或者干脆不立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问题三:哪些案件可以使用和解?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42个罪名)
分别为: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致人重伤罪】,6【强奸罪】,7【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8【强制猥亵、侮辱罪】,9【猥亵儿童罪】,10【非法拘禁罪】,11【绑架罪】,12【拐卖妇女、儿童罪】,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5【诬告陷害罪】,16【强迫劳动罪】,1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8【非法搜查罪】,19【非法侵入住宅罪】,20【侮辱罪】,20【诽谤罪】,21【刑讯逼供罪】,22【暴力取证罪】,23【虐待被监管人罪】,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8【侵犯通信自由罪】,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1【报复陷害罪】,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3【破坏选举罪】,3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5【重婚罪】,36【破坏军婚罪】,37【虐待罪】,3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39【遗弃罪】,40【拐骗儿童罪】,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问题四:刑事案件和解有什么作用?和解有什么好处?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共13个罪名。
分别为: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聚众哄抢罪】,6【侵占罪】,7【职务侵占罪】,8【挪用资金罪】,9【挪用特定款物罪】,10【敲诈勒索罪】,11【故意毁坏财物罪】,12【破坏生产经营罪】,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问题四:刑事案件和解有什么作用?和解有什么好处?
答;提高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的可能性。在量刑方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如果是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甚至免除处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案件以“私了”的方式结束。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法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