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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159、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60、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161、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162、第四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163、第五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164、第六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65、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166、第八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167、第九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五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168、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五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
169、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0、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171、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172、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173、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174、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175、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176、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7、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78、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179、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180、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81、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182、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183、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184、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五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185、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3号)
186、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五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187、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188、第二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五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189、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190、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191、第二条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2、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193、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六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批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4、本案1986年12月5日和1987年4月29日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在金昌市,履行地在抚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3月20日最先收到起诉状,比新抚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的时间(1988年3月25日)早5天,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指定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批复文号】:法经复〔1988〕64号
六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批复文号】:〔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六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6、鉴于开封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联营三方依法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该局审核后准予成立并发给了营业执照。为便利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批复文号】:〔1989〕法经函第59号
六十四、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0月23日)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7、本案合同签订地在陆丰县。合同规定的“交货方法、地点及运输负担”,是“供方代办铁路运输到广州南站验收数量,短途公路运输到需方仓库验收质量”。其中,虽未规定运费谁负,但凡实行供方代办托运的,运费通常由供方垫付。这一合同约定,不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合同约定的广州南站和需方仓库即是货物验收地点。依据本院法(经)复[1988]26号批复规定,本案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是代运制,合同标的物发运地在长春市,长春市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陆丰县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长春市中级法院收到酿酒厂的起诉书是在1989年3月15日,而陆丰县法院收到综合公司的起诉书则在3月28日,晚于长春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
六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1992年8月13日签订的购销苹果合同约定,“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本案货物的到达地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白水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
【批复文号】:法经〔1993〕72号
六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浙江省民政工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函》
199、经研究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购销苏产电解镍协议中已明确交货地点为广州火车站车板,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购销合同履行地有特殊约定。鉴于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该案由湖南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批复文号】:法经〔1993〕113号
六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岳阳支公司、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意见》
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的由外运公司将通达公司一批进口设备从上海中转到岳阳的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
201、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协议后,外运公司将其接受的委托事务转委托综合公司、综合公司又口头委托码头公司,码头公司在吊装通达公司货物过程中致货物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岳阳市中院不应将码头公司列为第三人。
【批复文号】:法经〔1994〕158号
六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购销红花草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2、余江公司与安化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供方余江公司所在地余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余江县法院。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安化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强行判决属实,则不仅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撤销其判决,而且还应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批复文号】:法经〔1994〕256号
六十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无效——襄樊市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第十一工程局襄十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20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其他法院管辖的,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管辖约定无效。
【批复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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