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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权是股东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红,股东还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其他分红的形式,那么股东一致约定了分红方式后又召开股东会取消,小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院会支持吗?
经典案例
2012年11月19日,A公司设立,甲持股比例6.72%,乙持股比例43.08%,其他股东持有剩余50.02%。
2014年9月27日,A公司通过《关于甲的奖励办法决议》,当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税后利润在1.0亿元-1.5亿元间时,给予甲额外的2.91%利润分配权。2021年7月24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讨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原拟定给甲的额外2.91%利润分配权自动作废,公司各股东还是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除甲之外的所有股东均同意上述股东会决议。
甲认为分红比例作出变更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自己未同意,该决议不成立。A公司认为在约定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各股东要求收回额外的利润分配权完全合法有效。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举证的证据显示,A公司未对各股东的分红比例设置前提条件。A公司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涉及对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变更,甲不同意股东会决议调整分红比例事项,股东会表决结果未达到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比例,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风险提示
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若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否则大股东会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公司治理建议
除了分红方式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对于哪些事项还需股东一致同意的呢?我们建议:
1、变更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会议前几日通知的,则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一个时间,不能大股东自行决定股东会召开时间,否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
2、不按出资比例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减资时不按照各股东出资比例减资,而是按照其他比例减资,这会导致减资后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与设立公司时不同,若公司严重亏损,大股东借此减少股权持股比例,让小股东多承担责任和损失。所以不按出资比例减资时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样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主要是在于维护公司的增资秩序,确保所有股东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公司的增资。另外,也在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股东会多数决通过要求小股东单独增资,则单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研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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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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