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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某地“财政局报案称被人‘诈骗’近3000万元”的新闻冲上了热搜。

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核心问题正是案件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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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14年5月,福都公司竞价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4650万元,刘某成与李某涛、薛某艳共同出资,后因资金不足尚差1000万元出让金未交齐。

银行凭证显示李某涛所交部分有注明“代福都公司交出让金”,交款人为福都公司。

2016年10月,刘某成在李某涛不知情时将福都公司及项目转让给杜某并签协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杜某。2017年12月,李某涛发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2018年2月,刘某成被刑拘。

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涛申请退款,陈某霞称可帮忙协调运作。经陈某霞运作联系后,让李某涛在向某市财政局申请退款时隐瞒福都公司已转让给杜明的事实,称福都公司不存在了,出示已废除的《项目委托合同书》,并在被要求出具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原始票据时谎称票据丢了。

通过这些手段,2017年10月26日,某市财政局将2925万元汇入李某涛指定账户,当天陈某霞分得860万元,李某涛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

报道显示,11月6日,某市财政局发现受骗后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并抓获李某涛和陈某霞,2018年3月案件移送检方。

不过最终该案还是撤诉了。媒体报道后,对于李某涛、陈某霞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引发广泛讨论。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叶希善律师认为,土地转让完成后,土地出让金已转为财政收入,李某涛与刘某成的个人纠纷,不构成退还土地出让金的法定依据。

李某涛、陈某霞虚构福都公司注销,利用废止协议编造代理权限,欺骗财政部门误认为条件达成,从而非法获取土地出让金。此行为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存在欺诈、致对方误认、对方误认后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并造成损失。

同时,“自力救济”需针对侵权人财物,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二人行为不宜评价为“自力救济”,因土地出让金非实际侵权人刘某成的个人财产,且远超二人实际投入,显露出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叶希善律师认为,李某涛、陈某霞之行为,无论主观还是客观,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李某涛为拿回自己的出资款采用欺诈手段,应属于民法规定的范畴。

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被欺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同时《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王有银律师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李某涛用欺诈的手段收回自己的投资款不定为诈骗罪有一定的道理,本案中福都公司为了自身合法权益把绥化市财政局告上法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来看,起诉确实有问题,本案属于行政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进行。

既然已确认李某涛存在欺诈行为,也说明财政局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发现欺诈行为,从而导致错误的付款。福都公司可以通过起诉财政局以及案涉其他行政机构维护自身权益。

王有银律师直白的说:行政部门给错了人,由行政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纠错以及索回被欺诈的款项,但不能因为自身过错而不支付给合法权利人。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则与叶希善律师的观点一致,他认为,综合分析本案可知,李某涛的出资作为土地出让金缴纳给政府财政部门后,资金性质已转化为国家资金,其所有权当然归国家,如果福都公司土地被收回,那么案涉土地出让金应依法退回福都公司账户,无论如何,财政局退还的2925万元资金已经与李某涛不具有法律上的关系。

那么,李某涛已经缴纳了1650万元,为什么这钱不退给李某涛呢?李某涛所缴纳的款项,因合作或合伙出资导致款项性质及归属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李某涛将这笔钱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便不再享有对该笔资金的权利,因此,李某涛的行为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况且自力救济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方式实施才可能构成自力救济,而李某涛伪造文件或使用过期的作废的文件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而李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文/郑贺莹 新闻信源/新黄河、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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