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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大家的共识。但是在象州就有一名驾驶员依然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殊不知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惩罚……

2024年11月25日21时01分许,象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G355线象州镇龙富村加油站门前路段,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救援车和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三车受损,小车司机涉嫌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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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交警赶往事故现场后看到,一辆号牌为桂B07***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以下简称救援车)停在路边,救援车车上还挂着其它车辆的外壳,车尾有一辆号牌为桂GQ2***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小车)左侧车头紧挨着一辆号牌为桂B1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小货车)的主驾驶位,小车左侧车头及主驾驶门损坏凹陷严重。小货车左侧车门凹陷,地上散落了一地的车辆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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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次性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白色小车驾驶人覃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81mg/100ml!由于当时覃某处于酒精麻痹状态,无法进行有效问话,象州交警于11月26日将覃某传唤至大队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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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覃某当日做完工后去侄子家吃饭喝酒,大概喝了一斤多的米酒,就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桂GQ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马坪镇大佃村出来沿着G355线往象州方向行驶。20时59分许,驾驶至事发路段时,覃某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韦某驾驶的桂B07***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苏某驾驶的桂B1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北侧车行道内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事故发生时,三车驾驶人均系好安全带,无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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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经检验,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象州交警依法认定:当事人覃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起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宾交警温馨提醒

饮酒一分醉

驾驶十分险

各位驾驶人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

请勿尝“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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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莫崇贵 审核:谭晶晶

责编:罗雪涛 编辑:盘罗婷

来源:象州大队

因为我不想在茫茫人海中失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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