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三个管理”作为全新的检察管理模式,既相互交融又相互作用,构成一个严密的管理系统。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基本形式是办案,基层检察院必须抓住案件管理这个根本,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把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件管理是“三个管理”的根本
“三个管理”各有侧重、有机联系,抓案件管理就是抓根本抓源头。案件管理、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三者共同作用,有力提升检察管理质效。
案件管理是业务管理的基础。业务管理侧重于宏观办案质效的分析研判,其分析的对象是由一件件案件聚合而成的案件“群像”,通过对办案规模的分析,发现“四大检察”履职是否充分;通过分析履职、案源、案件“三大结构比”,发现办案质效中存在的短板;分析一个地区、一个时期内类案特点,发现在建章立制、社会治理、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存在的漏洞。所有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的基础就是案件。
案件管理是质量管理的前提。质量管理侧重于结果和过程方面的品质监控,通过反向审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从程序、实体、效率、监督、效果五个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监控。如果说,业务管理是在研判数据所蕴含的规律与态势,质量管理则是穿透案件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在案件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促进高质效办理案件。换言之,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均是对案件进行检查、评查或检视研判,而案件管理更多的是聚焦案件办理,把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放在突出位置,既重视实体公正,又重视程序公正,将“三个善于”落实到每一件具体案件中。
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是对案件管理的反哺。业务管理的意义在于分析办案质效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情况,找到针对性强的改进举措。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在于加强对办案人员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质言之,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都是为了反哺于案件管理,最终是为了回归提升监督办案质效这个本质本源上来。
检察官是案件管理的主体之一
是高质效办案的第一责任人
办案、办好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每位检察官的司法责任。
从司法亲历性看,检察官在办案中处于主体地位。检察官在办案时亲历办案过程,始终处在办案的第一线,直接接触、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知。这决定着检察官在办案和管案中具有主体地位。
在不同案件管理角色中,检察官的自我管理发挥基础性作用。在案件管理组织体系中,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的中观管理,检察官的自我管理,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作为司法办案和案件管理的“双重主体”,检察官具有“双重责任”,既负有办好案件的责任,又负有管好案件的责任。检察官要正确把握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的关系,在办案中管理,将管理贯穿办案,既抓好案件办理这个根本,又抓好案件管理这个基础,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和高水平管理。
在基层院扁平化管理和权力下放背景下,检察官的直接责任尤为关键。在《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除规定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之外,明确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可梳理出“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这样一个责任链条,在各自角色中,承担的职责各不相同,对于同一件案件,检察辅助人员承担辅助性工作,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委会承担审核把关工作,在整个司法责任链条中,检察官的直接责任十分明显。
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
抓实案件管理
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是“一体两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蕴含着“高质效”管理的内在要求。
强化质量把控。在刑事检察案件中,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探索建立同步介入、同步引导、同步监督、同步会商、同步治理“五同步”,全程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实现对刑事侦查取证质效的有效监督,完善证据链条、保证提捕移诉案件质量;在办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要充分用好调查核实权,主动收集书证、物证等证据,咨询专业意见,了解案件情况,为查明案件争议焦点、开展精准监督提供依据;在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坚持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做好诉前程序工作,对于“由谁管”“怎么管”“损害多少”等事实,在形成检察建议前,务必查证清楚。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办案质效监管机制。基层院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在精简指令传达环节、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也伴生了检察官权力大、有形成权力监督真空风险等问题,建构监督体系很有必要。探索双部门联动监督,案管部门针对个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数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与具体办案部门会商研究整改举措。检务督察侧重对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行为监督,针对发现的执法办案中带有普遍性、多发性的顽瘴痼疾督促整改。聚焦双主体反向审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挥反向审视工作在内强制约、外强监督、源头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各业务部门从实体、程序、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方面对在办和办结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强化双会议集体把关,强化检委会的决策把关作用,抓实检委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决策和业务监督管理职责,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决策参考作用,发挥联席会在案件办理参考、内部监督管理和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积极作用。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学习型”检察院,实施形式多样化、内容全面化、培训系统化、组织统筹化、理论实战化的“五化”能力提升计划,通过老带新,搭建学、练、赛平台,培养既懂法律又精通其他专业领域的复合型、全能型人才。
提升办案效率。持续优化办案流程与工作机制,针对当前轻罪比例上升实际,可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轻罪简案的特点和办案规律,聚焦类案质量标准,从捕诉必要性、相对不诉尺度、行刑反向衔接、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探索不同罪名轻罪简案的多维度全方位质量评价体系;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同,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确保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高效完整和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矛盾调处的有效衔接。充分运用信息化服务办案。基层检察院要通过向数据要检力,向信息化要生产力,提高办案质效。聚焦重点案件类型、新型案件领域,建设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
拓展办案效果。基层检察院作为一线司法机关,在依法办理个案时,要紧紧依托案件办理延伸拓展办案效果。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协同提升办案效果。通过监督办案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联合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等,通过新媒体宣传、召开法治宣讲会、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意识,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充分利用与行政机关工作交流密度大、沟通半径短等优势,着力深化府检联动机制,规范侦检衔接、行刑双向衔接等协同工作模式,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达成共识。下沉检察触角提升办案社会效果。基层检察院处于收集民情民意、化解涉检矛盾的“窗口”,通过办信接访、公开听证、和解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公众对监督办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搭建基层法治联系点,收集涉法涉诉信息,前瞻研判风险和信访问题,通过释法说理、检察公开听证等方式及时有效处理,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办理一个案件,发现一类问题,深层次分析问题背后的成因,制发检察建议,弥补制度和管理漏洞,积极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作者为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军)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