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建军
潮水退去时,裸泳者不得不现出身形。
近期,贵阳一地产商利用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被刑事追诉的引起多家媒体报道。
根据《潇湘晨报》、《时代周报》等媒体报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院10月10日、10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地产商为获原关联公司巨额拆迁款引发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庭审公开信息,贵州顺和房地产公司和贵州华城房地产公司在2017年年底及2018年年初连续进行了共五场民事诉讼,花溪区法院经再审后支持原告大部分诉求,金额共计4133余万元。
2021年,在多方举报下,贵州顺和房地产公司 “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周某和贵州华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刘某被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拘。
根据此次庭审信息、举报材料和相关调查,笔者还原出该案背后的相对完整的图景。
2005年—2013年期间,贵阳商人冀玉栋为华城公司、顺和公司、银联地板实际控股人。2014年,冀玉栋为其拟上市项目在贵阳商人圈举债,古敬强王院林正是其举债对象,这笔债务此后逾期。
2018年前后,冀玉栋名下华城公司一商业楼盘被政府拆迁,有望获得巨额征收补偿款。待债权人知悉此事,相关拆迁款已被法院查封。而与该公司对簿公堂、指使法院查封冻结其财产的却是其关联公司——曾受冀玉栋实控的顺和公司。
起诉书显示,2013年,冀某栋将顺和房地产“送给”周某继续经营,并口头承诺将华城房地产旗下的0851商业楼,补偿给顺和房地产,但该商业楼无产权不能过户。2015年7月,周某成为顺和房地产实际控制人。
债务人发现,五起虚假诉讼均在贵阳当地一基层法院立案,并均在两周左右调解结案。相关债权人梳理相关案件程序及实体问题后怀疑,该法院在虚假诉讼案中起到关键作用,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司法腐败。
令人不解的是,除了周某、刘某外,作为华城公司真正实控人的冀玉栋并未被追诉。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知情者透露,这或与冀玉栋贵州长期钻研经营,构建的颇具影响力的人脉关系网有直接关系。
不过,对于这张人脉关系网是如何构建,这张网上都有哪些影响力人物,当地人均三缄其口。这张人脉关系网,对冀玉栋的相关案件的处理是否产生不当影响有待揭示。
01.
地产商陷虚假诉讼风波:
疑为逃避千万债务
2024年10月10日、31日,前述由巨额拆迁款触发的虚假诉讼刑案在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起诉书显示,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系贵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和贵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副总经理刘某。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周某、刘某恶意窜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顺和公司作为被告单位亦被追加起诉。
该虚假诉讼案背后牵扯一起涉案金额达数千万的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人是顺和公司和华城公司早年间实控人冀玉栋。工商信息显示,华城公司成立于1993年,曾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实控人为冀玉栋;而顺和公司则成立于1997年。2006年至2013年,冀玉栋为该公司控股股东。
2013、2014年间,冀玉栋在贵州民间商人圈融资,向当地人古敬强、王院林借款共计4000万元。
笔者从冀玉栋的债权人古敬强、王院林处获悉,当年因冀玉栋未履行还款约定,其二人将后者诉至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受理了相关借贷案件,并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华城公司及冀玉栋尚欠古敬强、王院林本息本息共计6000余万元。
后因冀玉栋及其名下公司仍未按时还款,古敬强、王院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一直未查获到华城公司及冀玉栋的财产线索而执行未果。”
彼时,因冀玉栋身陷刑案,顺和公司和华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上述起诉书显示,2013年,冀玉栋将顺和公司送给周某继续经营,并口头承诺将华城公司建设的0851商业楼补偿给顺和公司,但该商业楼无产权不能过户。2015年7月,周某成为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年底,贵阳市修建人民大道需征收0851商业楼,华城公司为被征收人,冀玉栋委托顺和公司原法人、华城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处理征收事宜。
历史资料显示,0851商业楼所属具体公司为贵州集味堂食业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其位置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园南路89号,地理位置显示,该位置正位于贵阳市人民大道上。
集味堂食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多个自然人,刘某、冀某东为最大两个自然人股东。
古敬强、王院林称,待其多方了解,于2018年知晓华城公司0851商业楼被拆迁一事时,相关征收补偿款已悉数被法院查封冻结。
更为蹊跷的是,导致华城公司拆迁款被查封的相关司法纠纷原告竟是顺和公司。
古敬强、王院林据此怀疑,顺和公司和华城公司相关高层涉嫌利用虚假诉讼转移巨额资金,以逃避其他合法债务执行。
经债权人多方举报,上述涉案人员得以归案。2021年8月17日,周某、刘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遭贵阳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3日,周某、刘某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周某为获得0851商业楼征收补偿款,决定以顺和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华城公司,“周某安排财务人员在刘某的配合下找出顺和公司与华城公司2006年至2013年期间部分往来款财务凭证、担保资料,周某与刘某重新签订三份债务结算协议书、两份债务确认协议书,将两家公司的往来资金流水以及顺和公司为华城公司担保支付的款项捏造为债权债务关系,刘某在协议书上盖华城公司的章。”
检方称,周某、刘某恶意窜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导致王院林、古敬强对华城公司的债权5900余万元及利息未能完全执行。”
02.
虚假诉讼由同一法院审理,
均半月调解结案
古敬强、王院林发现,顺和公司与华城公司之间数起虚假诉讼均在同一基层法院,即贵阳市花溪区法院提起。
虚假诉讼案起诉书显示,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顺和公司向花溪区法院起诉华城公司,共五起民事诉讼,其中三起为借贷纠纷,两起为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金额共计约4643万元。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工商信息显示,华城公司住所地为贵阳市云岩区。古敬强、王院林认为,顺和公司对华城公司提起诉讼,应依法在贵阳市云岩区法院进行,不应由花溪区法院受理,“花溪区法院无管辖权。”
花溪区法院在受理顺和公司所诉案件后,在短期内作出民事调解,确认了顺和公司对华城公司的“债权”。
据统计,从受案到结案,花溪区法院均在两周左右迅速完成。
相关民事调解书显示,虚假诉讼案指控的五起诉讼,其中三起立案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均于2017年12月21日调解结案;其余两起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22日起诉,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2月8日调解结案。
诉讼期间,顺和公司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花溪区法院对华城公司0851商业楼的征收补偿款进行了诉前保全。
后经花溪区法院的调解,顺和公司与华城公司之间确认全部债权债务,0851商业楼的巨额拆迁款由此成为顺和公司的囊中之物。
经过梳理,上述民事诉讼存在多处程序异常。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每年年末,一般不会受理新案件,而花溪区法院在2017年末,竟受理顺和公司多起起诉,且相关案件在管辖权上还存在争议;对于相关诉讼,花溪区法院均在极短时间内,对巨额债权债务作出民事调解,亦违背常理。
此外,上述民事诉讼在当时能“超速”运转,其代理律师“功不可没”。顺和、华城两公司之举的历史资料查阅、对账、制作债权凭证,将案件标的拆分在一千万以下,规避级别管辖完成……均是其手笔。
古敬强、王院林称,据贵阳市中级法院的调查,其了解到,在2017年极短的时间周期内,华城公司与顺和公司在花溪区法院的频繁诉讼,均为顺和公司向华城公司主张债权,且均系通过法院调解结案。
通过虚假诉讼案披露的信息及相关民事调解书,笔者发现,华城公司通过虚假诉讼企图逃废债的套路十分一致:即与关联公司顺和公司及其它人员虚构债权债务,并以司法诉讼渠道快速解调结案,以达转移资产、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
03.
虚假诉讼背后的不正常司法操作
那么,作为居间调解的花溪区法院,在相关虚假诉讼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华城公司、顺和公司与花溪区法院内外勾结,目的在于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巨额资金,并逃避执行,花溪区法院有关人员涉嫌枉法裁判和司法腐败。
通过梳理上述五份民事调解书,发现这些案件在实体上亦存在诸多疑点。
以花溪区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顺和公司诉华城公司借贷纠纷的(2017)黔0111民初5673号案为例,原告顺和公司诉请的债权金额为942.8万元,证据主要为原、被告公司双方于2017年7月3日的《对账单》、《债务结算协议书》,以及自2005年至2007年的大量资金往来凭据。
古敬强、王院林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核实顺和公司是否向华城公司实际支付了其所诉请金额的借款,更无法证实顺和公司对华城公司享有942.8万元的债权及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为何在多年以前即已产生的巨额欠款,在当时没有作结算、也没有主张过相关权益的情况下,为何却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进行对账、核算、诉讼并达成调解?这极不符合常情常理。”
古敬强、王院林指控称,花溪区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在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下,草率作出民事调解,“帮助华城公司和顺和公司完成虚假诉讼。”
相关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古敬强、王院林不服,多方反映,随后相关案件被时任花溪区法院院长指令进行再审。
但是,花溪区法院经过再审后,依然支持了顺和公司大部分诉请,“金额共计约4133万元。”
再审期间,古敬强、王院林参与了庭审旁听,发现再审判决对顺和公司与华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没有考虑双方公司的关联关系,“单纯地根据往来款项情况,作出系两公司发生借贷关系的判断和认定。”
此外,华城公司、顺和公司在再审庭审中的陈述与其之前调解时的陈述不一致,“在调解时陈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而在再审时陈述为借贷关系,花溪区法院审判人员忽视这一涉及案件性质的矛盾陈述,没有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枉法判决。”
据虚假诉讼案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称,当相关民事案件推进至强制执行阶段,王院林、古敬强作为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花溪区法院决定对上述五起民事案件再审,期间通知周某到法院进行询问,周某作了虚假陈述。”
04.
熬走质疑的法院院长后
快判快发钱
古敬强、王院林透露称,时任花溪区法院院长吴莎(女,现任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发现顺和公司起诉的五起民事诉讼存在问题时,以院长名义提起了再审,但此后的花溪区法院的做法却令人极为不解。
知情者介绍,“之后该案陷入沉寂状态,吴莎被调任贵阳中院不到一个月后,该案在花溪区开启审理,并快审快判。当时第三方债权人告知吴莎该情况,中院介入,但未奏效。”
再审判决生效后,古敬强、王院林发现,花溪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没有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没有立案的前提下,违法发放了987万元的巨额案款,涉嫌枉法执行。
据古敬强回忆,2020年,他与代理律师前往花溪区法院执行局查询顺和公司案件情况,询问执行法官:“为何已经再审判决的5号、6号案件均已执行完毕,但却只能查到一个执行案号;同时,贵阳市中级法院2019年10月31日向花溪区法院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为何该院对此置之不理,于2019年11月违法发放了案款。”
对此,花溪区法院执行局相关法官答复古敬强称:“在对两案执行时,按规定是应当分别立案执行的,但是领导让只立一个案号就发放两个案件的执行款。同时他们在执行是合法的,所以没有任何义务通知贵阳市中级法院,更没有义务告知古敬强、王院林。”
讽刺的是,在古敬强、王院林后续信访过程中,花溪区法院工作人员在接访时却答复称,对于该院已发放的987万元执行款,“我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进行执行立案纠正......”
显然,通过花溪区法院的超常规、超速办案运作,顺和公司及华城公司客观上最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
此次开庭中,花溪区检察院起诉书中称,周某、刘某恶意窜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导致王院林、古敬强对华城公司的债权5900余万元及利息未能完全执行。”
接手顺和公司的周某身陷法网,而留守华城公司的刘某也被追诉,为何实际控制华城公司的冀玉栋仍然隐身其后,俨然得以全身而退?
“人脉关系网”是否真如当地人士所述“极具影响力”,这个影响力是否果真可以保证他始终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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