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看到这类新闻时,就不由得怒火中烧!这些执法者,真是侮辱了法律,败坏了政府的形象!可要知道,你们是执法者,是法治社会的守护者,而不是因为有了执法权,胡乱去执法谋利!
近日,安徽寿县一位农民顾先生在农忙时节因农机柴油用尽,驾驶皮卡车前往加油站购买柴油,却在返回途中被交通执法部门扣车并罚款3万元。
交通执法部门称,柴油属于危险品货物,必须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车辆才可以运输,而顾先生的皮卡车没有运输危险品的资质!
此事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胡乱执法、过度执法的强烈质疑。
据报道,顾先生当时驾驶皮卡车前往加油站购买了1000多元的柴油,用三个容量200升的塑料桶装载运回,是为了给自己的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加油。
然而,交通执法部门却以柴油属于危险品货物,必须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车辆拉运为由,对顾先生进行了处罚。
顾先生没办法,赶紧找村委会,村委会也给出具了证明,顾先生买的柴油确实是“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而非经营售卖。证明顾先生不存在任何盈利行为,是纯粹的消费者。
拉1000多元的柴油,却被罚款3万元,真是匪夷所思,可执法人员却还表示说这已经是按照最低的限度进行的罚款了,意思是已经手下留情了。真想骂人!
面对高达3万元的罚款,顾先生只能卖掉自家的水稻得款1.8万元,并借款1.2万元,才得以交上罚款,取回自己的皮卡车。
对于这一处罚,公众普遍表示不解和不满。纷纷说:如果这种自用行为都要被重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每个农民都需要去考取一个“危险品运输证”?——我告诉你,你还真没办法考。咱后面会详细引用法条来说,只有企业主体,也就说只有相关企业的员工才能考这证。因为这个法律执行的对象主体就是企业,而非个人。所以,处罚顾先生完全是错误执法行为。
更有网友幽默地评论:“看来以后出门得先查查自己算不算危险品,免得一不小心就被罚款了。”
这些评论虽然带有讽刺和幽默,但也反映出公众对于这种处罚的不解和不满。
毫无疑问,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3万元对于一个普通村民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这样的处罚不仅给顾先生带来了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更在农忙时节给他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农民急需使用农机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罚无疑是对他们辛勤劳作的一种讽刺。
其实,关于处罚的法条引用,是完全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众所周知,柴油作为危险品货物,确实需要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车辆拉运,但顾先生购买柴油的行为,是自用,而非经营售卖,这是否应该被视为危险品运输行为?
显然不是!因为顾先生买来是自用的,没有分销获利行为,所以他买的这1000多元的柴油,性质已经不是商品,而是消费品!
如果你还反驳,那么可以进一步查看相关法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了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专用车辆及设备的要求、停车场地的要求、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看清楚了,法规明确规定,执法针对的主体对象是企业!只有企业才可以申领相关资质,企业具有经营行为,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就开展运输危险品,才是违法行为。
而本案中的顾先生,是一个农民,一个自然人,没有受雇于任何企业,他买柴油,完全是自用。
进一步说,就算顾先生受聘于企业,那么,他也不是被处罚对象,执法部门应该对雇佣顾先生的企业作出处罚。
所以处罚本身就是错的,是错误地引用法条!如果查证顾先生不是自己用,而存在倒卖和获利行为,处罚依据才是对的!记住,不是企业经营行为,就没了运输危险品货物的前提!
一定要知道,法律法规不是一条,而是一部!所有的执法,必须遵从整部法律法规的宗旨,而不能仅仅拿出来一条,就作为执法的标准!比如本次执法,首先必须查证顾先生受雇于企业,是“运输商品行为”,才能进一步引用相关的处罚法条,对其进行处罚!
而现在却是,顾先生根本就不存在“运输商品行为”,他是自用的,所以连处罚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
所以,更可怕的就是,执法者居然没有网友懂法。你看,网友的说法多清楚:“这罚款太不合理了,道路运输属于经营行为,可村民拉柴油属于自购自用行为,非售卖经营,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如果执法部门只是片面地引用个别法条进行处罚,而忽视了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整体性,那么这样的执法无疑是错误的。
事实上,类似的胡乱执法行为并不少见。从买几条烟放车上被算作私自运输烟草,到夏天私家车后备箱放一件矿泉水被算作客货混装罚款,再到过年买点鞭炮回家被算作非法运输危险品罚款,这些案例都反映出执法部门片面引用法条的行为。
对于这些问题,公众呼吁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整体性,避免片面地引用法条进行处罚。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胡乱执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这一事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罚款问题,它更触及了如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众如何监督并纠正片面执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