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调整后,全省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优化取消700元和900元2个档次,增设4000元和5000元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新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逐步缩小了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待遇差距,促进了共同富裕,在有效回应了群众呼声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激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通讯员:王志会;记者:李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