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房管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维护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现就严格禁止乱占耕地建房、私搭乱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村民建房必须遵守“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规定的报建报批手续,做到“逢建必报”“拆旧建新”;不得擅自占用、超出批准范围建房。一经发现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将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坚决拆除。
三、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所有建设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凡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四、对出现超建违建、批建不一、建筑风貌与审批内容不一致、超占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及其他控制红线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办理客栈餐饮审批、用电证明业务、不动产权证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户自行承担。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五、对无视法律规定 ,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非法建设户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查处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妨害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的公职人员、村社干部、党员,将移交纪检部门从严从重追究问责,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理市喜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