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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程岚
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曾荣立泰州市级机关个人三等功一次,先后被评为泰州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泰州法院十佳青年干警、先进个人、办案标兵,撰写的论文获江苏省法院学术讨论会、江苏省法学研究会多个奖项。
循环贸易的治理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审判实务中认定循环贸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就买卖合同属于各方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应按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基本已经形成共识,但对于循环贸易中通道方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承担仍存在争议。今天主要就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通道方的法律地位
在通道方明确作出债务加入或者保证等特别意思表示时,通道方的法律地位依其意思表示认定。但在通道方以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身份出具无明确债务加入或保证字样的还款承诺书或类似承诺文件时,通道方作出的意思表示究竟是虚伪意思表示的通道性文件还是保证或债务加入?
●持虚伪意思表示观点方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道方是以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身份出具还款承诺书,因循环贸易中买卖合同无效,基于买卖合同关系签订的还款承诺书因属于虚伪意思表示而形成的通道性文件,亦应无效。
●持保证观点方认为,通道方虽然在还款承诺书中几乎不使用“保证”或者“保证人”等字样,更多是以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身份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实际承担担保功能”。
●持债务加入观点方认为,通道方缺乏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其向资金提供方出具还款承诺书通常发生在资金需求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之时。在明知资金需求方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资金提供方出具有还款意思的文件,说明其具有加入借贷之债的真实意思,应当构成债务加入。
通道方构成债务加入的观点较具有可采性。由于循环贸易的交易结构是各方当事人共同设计并参与形成的,通道方除签订作为通道性文件的买卖合同外,对于出具还款承诺书或类似承诺文件将会承担责任的风险具有充分的预期。故将通道方承担责任的相关文件理解为虚伪意思表示而形成的通道性文件有失偏颇。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问题上,通道方向资金提供方出具还款承诺书,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表示加入债务的情形,具有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在通道方未明确作出债务加入或提供保证担保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通道方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实务中常将通道方定性为借贷关系的履行辅助人,但对于通道方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往往未予定性。有的仅认定,通道方作为融资贸易的参与人,明知当事人之间是以形式上的买卖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仍提供媒介服务和资金流通帮助,有的虽对通道方是否为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人进行了分析,但未论证通道方的真正法律地位,而是以通道方存在主观过错为由,判决其对资金提供方未能收回借款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通道方与资金提供方、资金需求方之间的隐藏行为系委托合同关系。通道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资金需求方(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资金提供方(第三人)订立合同,因资金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通道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故该合同直接约束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该种行为模式较为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但实践中循环贸易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还有待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通道方的责任承担
在循环贸易中,因通道方与资金提供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通道方不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对于通道方作出明确的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可依据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缺乏约定的情形下,对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资金提供方造成的损失,通道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争议较大。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均有其支持者,而主张承担责任的观点亦不统一,又区分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履行辅助人依其过错并参酌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等几种意见。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观点较为符合实务,让通道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价值层面的正当性。在国资监管明令禁止循环贸易的情况下,在裁判结果上对通道方予以消极评价,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对资金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是遏制循环贸易的一种有效路径。根据借贷的效力,通道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有所不同。当通道方明知借贷关系无效事由存在而仍然积极促成借贷关系成立时,通道方对借贷关系无效同样存在过错,应当对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当借贷关系有效,难以在借贷关系层面认定通道方责任,则可以回到买卖关系层面,通道方亦应就买卖关系构成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通道方按照过错在资金需求方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更为适宜。
责任编辑 | 郎振宇
视频 | 贝子君 夏佳超 杨一帆 吴是佳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