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质量问题业主延迟收房
交付入住后
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
需不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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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陈某、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29日交房,后因房屋未达到约定的交楼标准,陈某、王某并未实际收楼,直至2021年11月15日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确认收楼。
但物业公司却要求陈某、王某缴交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陈某、王某认为房屋未实际交付前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支付,于是物业公司将陈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王某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拒绝收楼的行为,而是在查验房屋时发现存在墙面渗漏等情况且针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了收楼异议,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自查验次日起60日内负责修复,修复后再交付。
因该案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在2021年11月前已对涉案房屋的渗漏问题进行修复并实际交付给陈某、王某,依据规定,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负责缴交,因此,物业公司在该案中要求陈某、王某缴交房屋未实际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及《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的规定可知,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起算点应为房屋“交付”之日,即业主接收房屋并实际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则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法官提醒
交房时,各位业主一定要认真做好验房工作,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让开发商尽快进行维修处理,以免超出房屋质保期。物业公司也应当协助业主去联系开发商相关人员,有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帮助化解矛盾。
(来源:化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龙小敏
初审:林柳青
复审:林华善
终审:邹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