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一大哥”为博女主播欢心,委托专业代刷赊账打赏。可一腔热情后,“大哥”也因实力不允许,翻脸不认赊账代刷费用。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李某曾是一位出手阔绰的 “榜一大哥”,多次在主播小柳(化名)的直播间豪掷千金。期间,为保住“榜一大哥”的位置,李某还专门找到从事专业代刷的阿伟(化名),二人微信约定,以低廉的价格在小柳直播间代刷礼物并定期结账。李某以为经过不断刷礼物,就能和主播奔现交往,但没想到却被小柳拒绝。此后李某幡然醒悟,不再流连于直播间。

不过,对于阿伟代李某在直播间总共打赏的五万元人民币,李某却迟迟不予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阿伟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本案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基于彼此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原告阿伟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与被告李某就合同款项进行明确结算,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因此判决被告李某五日内支付原告阿伟合同款 5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条链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说法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 张传文

本案中,李某为博得从事网络直播的女主播欢心,不惜花重金委托他人在其直播间代刷礼物,怎奈实力有限,代刷账单无法清零。

网络直播平台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实时播放的服务平台。目前多数网络直播平台均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即时表演,观众打赏的“礼物”也成为了网络主播主要的收入来源。观众通过欣赏主播的表演而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在直播间自愿为主播刷“礼物”进行打赏,即是对主播表演的认同而支付的财产对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型服务合同,该合同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间对自己的追求对象进行打赏,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在自己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刷礼物进行打赏,应当支付他人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垫付的必要费用,并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火爆,观看直播日渐成为民众闲暇时消遣的一种方式,不少粉丝更是花钱找“专业代刷”助力主播破圈。法官在此提醒:打赏本身并不具有天然危害,但让自己精神得到愉悦的同时,切勿脱离生活实际,广大网友应当养成健康、合理的上网习惯,不要盲目被“圈粉”,应量力而行,注意理性消费、适度消费。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