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律人类学世界
作者 | 汪秉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本文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邵六益副教授讲授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中的学生课堂期中报告
一个本科生眼中的当代中国三大法学流派
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
(转引自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021年的华语辩坛老友赛,第六场的辩论主题是“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是正当的么?”其中一段是正方四辩慷慨陈词。辩手的其中一个论据是,他的同学曾经对他说“反正你也不懂法,最后还是法学院的人说了算”,于是他说他“那天非常生气”,对说他不懂法的同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说了算,是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而不是服务于你们这群法学生的,也不是由你们这群法学生来定义的”。(哔哩哔哩【2021华语辩坛老友赛第六场】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是正当的么?,1:19:14—1:19:29)
我当时看完在思考两个问题,首先一个是这个话的面向很适合三大法学流派的主题,他表述了人民和法律的关系这种宏达理论命题,表述了法律专业者对于法律体系、法律工作的主观态度,并且这个辩论本身还是一个很好的研究公众法律认知的素材。另外一个是,假设这位辩手和一个数学系的同学探讨问题,结果因为数学系的学生说你也不懂数学,数学最后怎么发展还是我们说了算。那么这位同学会说数学应该是使用数学的全部人来定义的,而不是你们学数学的说了算吗?
那么,越是在非量化的、主观性强的这些学科,大众的知识崇拜似乎愈是薄弱,也就愈是不关注这个学科的体系为何,愈不关注如何在一个具体事件中是什么样的学科思维在起作用。所以,公众基本的道德判断、社会认知相较于法律人寒窗苦读若干年形成的思维在舆论中占了上风,于是似乎就像布兰代斯大法官说的那样,法律人似乎慢慢的就成为了社会公敌。
不可否认,法学院正在培养具有法学的学科思维的知识分子,而且这群知识分子在诸多压力下往往无暇关注其他学科视角下对某一社会问题的看法。我们在接触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常有“事实——法律关系——法条——结果”的思维惯性。在讲述正式的内容前,可以先告诉大家,这种思维方式具有明显的法教义学特征,而需要探讨的就是这一思维的合理性。
所以今天的主题,“中国的三大法学流派”,我们就看看,我们惯常的思维方式在法学学科的演变与格局中是什么样的地位,这样的思考方式放在某个格局中是否合理,以及何种格局才能够适应中国的发展,成为中国未来法学发展方向的主流。
一、 演进:中国三大法学流派的分化
(一) 改革开放与“戴逸之问”
首先要阐明的是,三大学派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国际局势的压力和发展的紧迫性,人文社会科学的学者都要对如何使学科工具化以适应中国巨大的变化这样一个命题,同样也是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科本身的生存寻找必要性。
由此,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的戴逸教授针对当时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状况提出了一系列比较消极的判断,即“法学是幼稚的、史学是混乱的、经济学是贫乏的、哲学是危机的。”这些判断指出了当时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方向性困惑,并被后来者称为“戴逸之问”,自此,学者开始探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向何处去”的命题。(转引自舒国滢:《求解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戴逸之问”——舒国滢教授访谈录》,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4期)
但我们现在先不管其他学科,只管法学。在我们学习过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之后,我们大致了解戴逸老师为什么说法学是幼稚的。首先是建国后,我国的法治进程稍显缓慢;然后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学又几无用武之地。所以改革开放伊始,整个中国法学的知识状况是乏善可陈的情况。(雷磊:《“三大体系”建设与“戴逸之问”的破解》,载《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
但是,法学是一门积累性的知识和学问啊!建国后一大批民国时期的法学家被打倒,其所拥有的法学专业知识与素养被闲置不用;从苏联学习借鉴过来的法学往往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专业含量不足;对西方法学知识禁止引入到中国;中国传统的“律学”也缺乏专业的人才对其现代化。所以,改革开放后第一批进入到法学建设中的人才,有很多现在所说的“五院四系”中的法学学者和学生,就希望迅速弥补法学的过度荒废而留下的知识空白,也就有了“传统法学的批判”“法学的革新”“法学的转型”“方法的革命”这样的口号。(转引自舒国滢:《求解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戴逸之问”——舒国滢教授访谈录》,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4期)
所以中国法学这样的建设程度被戴逸先生理解为幼稚的也就可以理解,但问题是接下来怎么建设中国法学?
(二) 中国法学发展的演进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法学建设如同朱苏力老师所说的,“即使是侧重社会科学理论的分支,也并不如同一些学者假定的那样是由于一些外来理论的推动,真正推动这一研究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在此我借用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来重新解释这句话,可以表述为动力因和目的因都是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学实践,但形式因和质料因则受外来理论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94—195页)
法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大致是1978年到整个80年代。这一时期虽然常常沿用建国初存留的苏联法学知识体系,如“维辛斯基法学”的阶级斗争研究策略,但方向是明确的,可以概括为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以及构建初步的法律框架。(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在此前,由于法律一直从属于政治,因此要明确两件事,一、法律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二、法学应该有独立的学科地位,那么就必要理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论证法律在中国的正当性,还要塑造中国民众重视法律的意识。所以这一时期,法学主要就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及其关系进行讨论,比如人权、权利、自由、秩序、正义等,其思想理论资源也包含了广义上法律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在政治的层面看,法律的工具价值的又比较多,如孟德斯鸠、洛克、卢梭、马克思、美国联邦党人、韦伯的理论等。(李林,齐延平:《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载《法学》2018年第6期)
第二个阶段,大概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那个时候的问题在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政治、行政、经济治理需要更为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学术,但是现有的法制体系难以应对。大家知道,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改变无法可依的状况,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这时候是有法可依了,但是这种“一日七法”的局促就造成了法律的不精细。
所以问题是,我们需要精细化的法学,而且我们暂时没有构建精细化法律体系的实力,那么国际上有较为适应我国国情而且精细化的法律体系吗?答案是大陆法系,由其以德国为代表。德语当中,Rechtswissenschaft指代的是法学,完整的翻译应是法律科学,非常注重语词的谨慎、逻辑的严密和体系的完善性,借鉴欧洲大陆的民法、刑法概念、知识、原理来解释中国的制度实践,是比较稳妥的道路。故而这一时期,法学工作者翻译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专用名词和理论,并将其应用到法学研究中,典型的比如说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概念,(王雪琴:《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的局限性及改良》,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而且将研究重点放在对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上。
第三个阶段,大概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这个时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第一个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社会问题日益繁复,人的理性越来越不足以支撑每个问题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解释中的预先建构,对法条、概念的解释只是对传统法律问题的解决,但新兴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第二个是,在十年前引入大量不属于我国文化成果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水土不服”的恶果,与民众道德认知不同的法律条文与法律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何处理。
于是学者就不能满足于只单纯的建构自给自足的法律体系,而要从中国的社会中探寻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其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等一系列著作,用全新的视角诠释了中国的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部门法研究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这样的演进顺序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比如陈兴良老师就认为中国刑法的教义研究热潮晚于对刑法哲学的探讨。(陈兴良:《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前一部分的介绍只是勾勒法学发展的总体脉络。
但有一个问题仍需要注意,这个时候中国的学者仍不能算作构建了自主的知识体系,只是继续适应新的社会状况。从时间上看,在80年代送出国的学生们回到了祖国并开始对中国的法学产生影响,而其中很多人是在英美留学。这时,美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先驱,如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等这些联邦法院的大法官的理论就进入了中国。(舒国滢:《求解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戴逸之问”——舒国滢教授访谈录》,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4期)而美国从1950年以来,相较于判例法学而言的社科法学,其比重就已经不断增加,美国各大法学院也在不断引入社会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习,从而加深学生们在法律谱系构建中的社会认知。(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所以,在适应90年代的新问题时,可以认为我国仍然采用了别国的研究方法。
(三) 世纪之交——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可是中国的法学是要自主的。
在世纪之交,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学者都试图为中国法学寻找发展的道路和方向。2001年,朱苏力老师在《比较法研究》上发表了《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2005年,邓正来教授在《政法论坛》上连载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中、下),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同年5月28日至2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朱苏力老师又举起了“社科法学”的大旗(侯猛,胡凌,李晟(整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观点综述》,载《法学》2005第10期)。这些研究都具有继往开来的意义,对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的发展做出了总结与归类,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朱苏力老师的总结较为有名,也是三大法学流派这个说法的来源。苏力老师在《也许正在发生》这篇论文中分析并概括了当时中国存在的比较显著的法学研究传统,分别是注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注重法律适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诠释法学,以及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苏力老师这时预言了因政治维度在法律层面的意识形态固定将导致政法法学的隐退,而且成功地塑造了中国的社科法学轮廓,并将诠释法学、规范法学或者说法教义学作为其对立面。这篇论文不但全面概括了世纪之交时的中国法学格局,而且引发了后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一系列论证。(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再者,是邓正来老师的总结,将中国法学概括为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主义和法律文化论四种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来源于张文显老师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其意义在于与“维辛斯基法学”的阶级斗争争论中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彻底更新;“法条主义”所关注的基本上是既有法律条文中的具体概念、具体规定和具体制度这样的专门问题;“本土主义”关注中国在基本完成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的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转型这一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属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法律文化论”则通过法律史文化的表现形式这一基本观点对中国法学强调“政治正确”的口号以及推崇形式主义和法条逻辑这一趋向做了批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中、下),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此外,还有老师认为当代中国有五个学术流派,即政治法学派、诠释法学派、社科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综合法学学派,这里因为时间原因不多赘述。(刘艳红:《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教义学化》,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
总体来说,对中国法学发展的分类在苏力老师的概括中都能找到大致对应的概念。从这个角度而言,其他法理学者是较为肯定朱苏力老师对中国法学流派的分析的。因此,政法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已成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公认的三种法学流派,再结合前面关于演进的介绍,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三种法学流派是先后受到苏联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知识体系影响而形成的。(侯猛主编:《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但还有两点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不知道大家是否对这些学派抱着“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态度,认为这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至少我是不大赞成的,这三种法的研究进路在中国都不可缺少,而且至今依旧存在且都有存在的必要性。我们也没必要拿三大学派和前面讲的法学发展的阶段做严格对应,因为某一历史时期,或多或少也有其他学者在做不同研究进路的工作。第二,对流派这一语词的严谨性,到整个报告目前为止也要存疑。因为,流派是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萌发同一性与高度认可的一个群体,(何勤华:《西方法学流派撮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1页)但到了现在,在研究中三种学派研究进路的融合也十分常见。因此,我还是有必要再简单说明一下“流派”的这个概念。
(四) “流派”的概念辨析
朱苏力老师虽然给出了政法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这三个名词,却也未明确这个分类的精确标准,到底是“学派”“研究进路”还是“范式”。(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就“流派”而言,从语词上追根溯源的话,是志同道合、兴趣一致之群体,(何勤华:《西方法学流派撮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1页)以大家普遍承认某一类法学观点上的相同和相似是构成某一法学流派的标志性要件。也就是说,形成法学流派的关键在于某一法学核心理论的形成。但是这些学派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不同,而更像是研究侧重点不一样。
“范式”这个概念较“流派”而言,可能学术性更强。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了这个概念,大致定义是一种理论体系、理论框架,或者严格来讲是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学体系、运用科学思想的坐标、参照系与基本方式,科学体系的基本模式、基本结构与基本功能,且在该体系框架之内的该范式的理论、法则、定律都被人们普遍接受。(T.S.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第57页)朱苏力老师在《也许正在发生》中也给出了他的解释,即“获得了一批坚定拥护者的学术共同体,同时又为某个领域提供了比较稳定且有待解决的一组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进路和共享规则的成果。” (朱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尽管也有观点对此进行批评,认为范式如此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为了界分而界分的比较随意的做法,而不是一种知识自觉的尝试,即不是为了具体研究和分析某个明确的论题而采纳“范式”这一分析概念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中、下),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但是可以大致明确下来,我们今天在报告中所提到的学派就是具有同一种理论研究进路和框架的学术群体,并且不同于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这样因法哲学基本观念不同而导致的学术方向分化而形成的学派。
二、 立场:内涵、意义与局限性
现在,我大致做完了基础工作,给大家明确了今天报告的范围和纵向脉络。那么,现在我就要横向展开三大学派的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三个法学流派分别有什么样的理论研究进路和框架,以及存在的进步意义和局限性。
(一) 政法法学
首先明确一点,政法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科学)的研究重点在改革开放初期和近些年有着很大差异。(邵六益:《政法传统研究》,东方出版社2022年版,强世功代序第6—9页)观念上,在改革开放初期存在着一定“去政治化”的话语,而现在则有“再政治化”的话语,也是对原先“去政治化”话语的批判。(李彬,黄卫星:从去政治化到再政治化——读赵月枝《传播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分析》,载《新闻大学》2012年第1期)在第一部分咱们提到过,在改革开放初期要理顺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以寻找学科自身存在的正当性。所以自然有观点认为,法学不应是意识形态的附庸,保持学科自我的“价值中立”才能更好的构建学科。
那有人就得说,这不是矛盾了吗,近些年批判“去政治化”是法学不要学科的独立地位而开历史的倒车吗?这里还要明确一点,法学研究中的“再政治化”并不是要放弃意识形态,也不是“泛政治化”的倾向。因为在研究过程中,学者发现法学无法摆脱政治的影响,或者像强世功老师所说的,法律本来就是政治。(强世功:《如何思考政法》,载《开放时代》2023年第1期)“再政治化”的真实意思是,既要坚守法学学科自身的主体性,又要找回中国的“政法传统”和“政法逻辑”,使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
在这里再明确一下我国法学研究的“政法传统”,之所以需要找回“政法传统”,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社会在变化,而原先建立在观念意识高度整合的社会基础上的政法传统,在新的社会条件下面临着一些难题和挑战,大致可以分为三点。一是社会同质化程度降低,社会构成更为复杂多样,民众普遍的社会心理、政治期待正在发生显著变化,政法传统在话语、策略、方法、机制等方面都有待更新。二是科层体系偏重形式理性、容易滋生官僚主义的倾向,在实践层面极易增加政法传统具体运行的异化风险,由此可能在局部方面带来民众与科层体系互动关系的紧张。三是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的政法实践不可能外在于域外的审视和评价,政法传统的话语体系需要在世界范围的互通交流中提升感染力、优化策略性,增强政法话语体系在拓展和维护国家核心战略利益方面的实际功效。(转引自刘磊:《“政法”视野的远去与重返:评 <政法传统研究:理论、方法与论题> 》,载《东方学刊》2023年第3期)
在上述前提下,我引用强世功老师在《思考政法》中对大政法与小政法的区分,(邵六益:《政法传统研究》,东方出版社2022年版,强世功代序第9—12页)结合“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和侯猛老师给邵老师《政法传统研究》作的评论中的说法,分成三个方面进行介绍。第一个是大政法,研究文明秩序的建构、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建设;第二个是小政法,研究政法体制的正当性、党与法治的关系;第三个是小小政法,研究具体政法机关的业务实践。(侯猛:《政法研究的多重视角——评 <政法传统研究:理论、方法与议题> 》,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7960)
1、是关于社会转型中的国家建设的政法议题。如强世功老师的《如何思考政法》讨论了政法范畴的历史演变与现代转型;苏力老师的《大国与大一统,以及帝国》讨论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大国治理与大一统传统;邵六益老师的《从“中国各族人民”到“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塑造(1949-1954)》讨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问题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中国人民”概念的形成;刘磊老师的《共同富裕的宪法共识:代际对话与规范内涵》讨论了共同富裕的宪法基础、规范意义和代际互动。
2、关于党管政法的政法议题。如周尚君老师的《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讨论了党领导政法体制的演进历程;刘忠老师的《“革命的保卫者”——“ 大公安”格局发生的历史缘起》讨论了公安机关的历史演变与现代格局;陈柏峰老师的《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讨论了党政体制对基层执法的影响;凌斌老师的《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讨论了法治实践当中法律职业与普通民众的关系问题;李晟老师的《信息技术与政法传统:重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讨论了政法传统的影响下社会信用体系与信息技术的关系。
3、关于政法传统的学术史和关键概念诠释。如冯象老师的《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深反思了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现实状况,并探讨了可能的发展方向;黄文艺老师的《政法范畴的本体论诠释》讨论了中国政法体制的本体与实践;侯猛老师的《新中国政法话语的流变》讨论了政法概念和话语体系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变迁。
总体而言,政法法学研究的外部视角反思大国治理的策略与挑战,党政体制与政法关系的演进逻辑,政法传统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法民关系的塑造,政法机关的组织关系和运作方式;从法学研究的内部视角分析政法范畴的本体诠释、历史脉络与构造原理,政法话语的流变与权力关系、宪法规范基础与理论传承等等。而这些内容也同样是法学的基础问题。比如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内在联系,法律移植与文明秩序的重建,社会主义机制在民族关系和国家认同中的作用,共同富裕理想的宪法规范基础和实现路径等。比如政法体制与其他领域的深层关联,包括党管政法的组织机制与运作技术、政法话语与宪法话语的关系、公安机关的制度构成、党政体制对执法行为的塑造作用、信息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功用等。比如政法理论对法学领域的知识贡献,包括法学研究的学术积累与变革、政法范畴的哲学基础与治理哲学、法律职业与普通民众在法治实践中的互动等等。(以上转引自微信“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平台,刘嘉杰、吉克拉虎、张艺钟总结:)
政法法学亦有其局限性,借用邓正来教授的话说,是“政治—法学”分析路径本身预设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对政治或意识形态的依附,所以依凭这种分析路径的叙述本身也极有可能受到政治或意识形态的支配。这是一种“作者—路径—对象”三者间循环关系的困境。故而缺乏“学术自主性”的品格,也不涉及除政治因素以外其他支配中国法学的可能更具意义的因素。(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二)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是维护现行法秩序、追求理论的自给自足以及体系化、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的学术流派,其性质大概可以总结为:实质的“客观性”、方法的“可检验性”、形式的“体系性”,(雷磊:《法教义学的方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在我国,大家看到的关于法学概念的探讨、解释或是创造,搜索立法逻辑漏洞的论文往往都或多或少的使用了法教义学的知识或者方法。我这一部分不会把研究成果列出来,大家接触法教义学的方法时间也比较长了,我会就法教义学的本身来讲。
如同第一部分所说的,论名称,这个流派的来源是德国的Rechtsdogmatik这个单词;论形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注释法学,以及后来的概念法学与理性自然法学说。在欧洲大陆,法教义学从最初希望构建一种依据权威要求服从的理论,但是到了20世纪,在学者对法教义学的反思中,又逐渐有了超越原有的封闭体系观念、在更加开放的体系中论证法教义学对维护现行法秩序、追求现行法的体系化的观点。(张嘉尹:《Rechtsdogmatik的翻译及含义》,载《北大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接下来,将法教义学分为知识和方法两部分来讲。
1、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其核心在于以法律规范为出发点,通过一系列相互关联且相对独立的步骤,对法律规范进行意义阐释、理论建构和体系化。意义阐释就是澄清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理论建构包括概念构造和事实归入两个方面:概念构造即将法律规范回溯到更为抽象的概念与制度上去,事实归入则是将特定事实归入既有的法学范畴之下。体系化要求将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结构进行排列组合,形成一个内部和谐、外部统一的法律秩序。(雷磊:《法教义学的方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
我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为例:在大的构罪要件或者构罪阶层体系下,明确“故意”和“杀人”的语词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就是意义阐释;而故意伤害罪在大的构罪体系下应该由什么独特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停止形态、共同犯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就是理论建构;如何将故意杀人罪纳入刑法分则的犯罪体系中进行考察、明确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与其他相关罪名的比较和分析、确保刑法适用的整体性和一致性,这个过程就是体系化。
2、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指学者们围绕现行法所构建的体系化知识体系。这不是简单堆砌法律条文,而是深入地分析和阐释,将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等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和连贯性的知识体系。(雷磊:《法教义学的方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
我以民法中的“物权变动”为例,法教义学是在现有物权变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如《民法典》中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中,对物权变动的相关概念进行阐释,如什么是“物权”、什么是“公示公信原则”等,明确这些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的含义和地位。然后就将变动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等要素结合起来,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比如二分法),构建一个关于物权变动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可能包括物权变动的类型(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要件(如公示要件和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在大致了解完法教义学后,还有2个问题需要着重澄清。
第一,不能够将法教义学简单等同于法条主义或者法律形式主义。因为一方面,法教义学反对的不是吸纳法外因素,而是法外因素必须进行“教义化处理”,是指将某些法外因素和素材通过概念固定下来,今后在进行相关法律适用和论证时只需运用这一概念,无须再对同样的因素和素材作重复处理。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之所以重视概念的发展、界定和厘清,重视体系观念的建立,往往是为了确保现实中形形色色的个案争议与难以预期的各种变化,在法律上可以用构建的一致标准加以评价。(雷磊:《法教义学:关于十组问题的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2期)
第二,我们可能认为法教义学的立场是先验的、原因的、应然的,但是法教义学并不完全排斥经验的、结果的、实然的东西。法教义学要求存在完善的价值评价和理论体系作为司法裁判或法律论证过程中的论证方法,并不意味着试图将所有的论证方法都变为预先设定好的标杆,基于后果的论证也完全可能进入到教义学论证的过程之中,成为特定法教义主张得以形成的论据。(雷磊:《法教义学:关于十组问题的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2期)
在局限性上,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法教义学的研究与司法实务的距离过远,法教义学无法有效指导与规范实践,认为应该对实证法进行渗透和整理,同时为法律工作提供指引,并帮助解决法律实践抛出的问题。(雷磊:《法教义学在中国:历程、疑问与反思》,载《法商研究》2024第4期)同时,有一些社会问题确实难以用法教义学解释,比如缠讼问题,这种起诉、撤诉、再起诉的现象,最高院在出台指导意见的时候便很少从现行法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而是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探讨。(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三) 社科法学
社科法学,全称是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法律和社会科学,是运用社会科学来研究法律问题。(侯猛、代伟主编:《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序第4页)
所以作为研究方法的社科法学,其来源,除既有的法教义学方法论以外,还有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而且由于社会科学处在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的之间,也就有两个面向。社会科学研究在认识论上有两种类型,既有主客二分,强调客观中立、价值无涉,注重科学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也有主客不分,强调研究者参与观察、价值有涉,注重理解的社会科学研究。相应的,在方法论上也有两种类型,既有注重因果推论的解释,也有注重前因后果的意义阐释。
从研究视角这个层面来讲,大致也分为两类。第一种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这是外部视角的研究。大部分的法社科研究是外部视角的研究,从而区别于法律规范或法教义学的内部(内在)视角研究。第二种是研究法律实务,特别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社会科学的应用。这往往在事实、证据、推理、解释方法、后果考量问题上与传统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的对抗,因而这部分法社科研究也可以称得上是内部视角研究。这两种研究视角构成了法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两大部分。(侯猛、代伟主编:《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序第4页)
从研究进路这个层面看,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是目前社科法学中最有活力的几个研究进路。
法律社会学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强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概念来解释法律现象,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在经历了90年代注重田野调查和理论多元时期以后,现在的研究多集中于司法制度、法律职业、乡村治理和法律文化。
法律人类学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90年代,最早的研究传统包含两个方向:一是人类学者遵循人类学的知识传统所做的法律研究,注重“过程比较”;二是法学者以及其他学者运用人类学的知识所做的法律研究,注重“制度和结构比较”和“应然/实然比较”。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两个方向对话与融合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而“法律意识”、“生活样式”和“世界看法”等观念成为两类学者共同关注的重点。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后,法律人类学研究还包含了三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国家和国际语境;二是对法律多元主义的重新关注,并且不再将一个社会或国家内存在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作静止的或相互隔绝的,而是讨论其相互联系;三是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建构与解构关系。(侯猛:《法律和人类学研究:中国经验30年》,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部分法律社会学者不仅研究民族习惯,同时注重个案和田野调查,这在方法上已经接近或就是人类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目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涵盖了部分法律人类学研究。
法律经济学研究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将科斯和波斯纳的著述引介到法学界。目前从事研究的群体主要来自法理学和经济法学学科。其中,法理学者主要集中讨论正义理论、法官行为、个案的经济后果,而经济法学者更为注重法律与市场的关系,主要集中讨论金融、反垄断、公司法律问题。一部分法律经济学者也讨论民法和刑法问题。法学界的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界的制度经济学也有较多的互动。
由此,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经济学就成为了国内社科法学研究的两大支柱。而且中国的法律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有较多的交流,这是因为在中国不论法律经济学还是法律社会学,都是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事实,都需要考虑法律的社会后果,苏力老师是贯通两大研究进路的代表人物,他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都属于法律社会学著作。同时,他又翻译了波斯纳的诸多法律经济学著作,推崇科斯和张五常,并且写作法律经济学论文。
但这种两分格局已被2000年以后兴起的法律认知科学所打破。法学学者最初将认知科学知识引介到法学界。以成凡为代表的法学者举办过数次法律认知科学工作坊,与认知领域的学者如葛岩、秦裕林开展合作研究。法律认知科学集中讨论人的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影响,进而发现法律制度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但是,由于法律认知科学涉及心理学、生物学和脑科学,需要进行反复实验,这已经溢出了社科法学的知识边界,迈向了自然科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这三个研究进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知识递进关系。法律社会学主要关注个体或组织的行为,讨论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例如,一项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出来以后的实际效果。法律经济学虽然也关注个体行为,但同时又预设个体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最初是理性人假设,即假定所有个体在做出某种行为选择时,都会事先进行理性的准确计算。比如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到现在法律经济学已经发展到行为或实验法律经济学阶段,认为理性人假设并非普遍存在,人其实是有限理性,在做出选择时存在认知偏差。(尤陈俊:《法律、社科与人文:中国社科法学知识生产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3期)
到这里,我们基本把三大学派的历史和当代图景展现给大家了,但有关于三大学派之间的关系、争议和三大学派如何面向未来还没有进行详细阐述,所以接下来由李宇妃同学来介绍这部分内容。
三、回归:法律人思维
在讲完中国的三大法学流派之后,最后的落脚点我还是想落到法律人思维上。
在最前面我引用了布兰代斯大法官的一句法谚,又从辩论赛中管中窥豹式的看到了民众对于法学生的态度,似乎我们如果认为法律的专业性就体现在公众无法理解上,那我们那法学生和将来的法律人似乎就真要成为人民公敌了。
郑成良老师曾经概括了法律人思维的六个特点,分别是“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理由优于结论”。(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1582.htm)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人侧重权利义务优先、合法性优先、程序优先、理由优先、平等对待优先,这五个优先“共同营造了典型法律人思维的基本特点”。或者“法律人推理的形式主要是演绎推理推理的大前提永远是法律的规定”,“在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法律人推崇法律真实”,以及“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法律人更崇尚程序公正”等。(转引自朱苏力:《法律人思维?》,载《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总之,大同小异,这些思维往往都是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带给我们的。这些我们在法学院塑造了多年的思维,但是很难被公众认可,这不免给法律人带来了失落。
在《也许正在发生》这篇文章发表后的十多年,朱苏力老师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中提出,“过于乐观的估计是,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的研究——有别于教学,很可能不再能进入中国顶尖高校法学院顶尖学者的视野,相关的研究会转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学院中去。”(朱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我们或许不会成为法教义学的学者,但我们常应用法教义学的知识,这可能也是法学生需要考虑的问题。
同时,朱苏力老师也提出“在思想和学术的市场上,我相信的是自由竞争,这场竞争已经开始。社科法学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以有说服力的简单便利的理论,以及有效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来争夺法律学术的和法律实践的受众。而时下社科法学的最大问题是,特别是在诸如刑法和民法这些领域在司法实践上同法教义学竞争时,社科法学还没有拿出足够数量且更令法教义学者信服的成果”。(朱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法律人处在市场环境中,该如何思考自身的转型,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或许中国顶尖法学院出身的老师会强调,比如我记得咱们学校的一位老师在课上说过类似这样的话,具体内容我记不太清了,大致是一流的法学院看法学的学术研究未来,二流的法学院看法学的学术论文,三流的法学院看法考通过率。在今天我们的报告的末尾,我们作为学生,面对就业环境必须要参加法考,但是法考这种可能只能涉及法教义学的浅层方法与知识的考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考,如何看待自己的学习思维,如何看待自己对于社会科学的认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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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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