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进入高龄化社会。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22年发布的信息,预计到203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比达36%左右,进入超高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而年轻人还在为生活奔波,为事业奋斗。谁给老人养老,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面对庞大的社会需求,各种养老机构应运而生,确实解决了很多家庭的后顾之忧。但是养老机构提供什么样的服务,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才能让老年人及年轻人安心?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不久前作出终审判决的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或许能给大家启示:养老机构要强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供优质养老服务,让养老变“享老”,用心用情守护“夕阳红”。
01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
2020年8月,63岁的余尧琴(化名)被家人送到北流一家养老院养老。余尧琴因病患有后遗症,右侧肢体无力,活动障碍,但能自主进食。余尧琴的家人支付护理费、伙食费、床位费等费用,养老院为余尧琴提供日常生活的基本护理。
2022年5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养老院的护工在查房时,发现余尧琴弄脏了床单。护工用洗身车推余尧琴到卫生间让她如厕,自己则在房间清理床单。余尧琴如厕结束后,护工进入卫生间帮其清洗。护工走出卫生间给余尧琴拿裤子的时候,余尧琴自行起身想拿毛巾,导致洗身车侧翻,余尧琴摔倒在地。护工赶紧将余尧琴扶回床上。
2022年6月3日,余尧琴的儿子前往养老院探望母亲,发现母亲身体有瘀斑,询问护工原因。护工称这是偏瘫老人睡觉压迫所致,属正常现象,余尧琴的儿子便没太在意。数日后,余尧琴的儿子再次探望母亲时,发现余尧琴脸色不对劲,遂带她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意见为:余尧琴右侧股骨颈骨折并周围软组织损伤。
之后,余尧琴的家人到养老院追问原因,查看监控录像后才得知余尧琴5月初摔倒一事。
余尧琴家人带她先后到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做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等。
2023年1月9日,经司法鉴定,余尧琴因意外跌倒致右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残疾。
余尧琴家人要求养老院予以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余尧琴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养老院及经营养老院的3名合伙人共同承担其因摔倒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02
一审:养老院担责三成,老人担责七成
北流市法院认为,养老院接纳老人入住,安排并提供吃、住、护理等服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其对入住老人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余尧琴入住养老院时,右侧肢体无力,活动障碍,养老院作为具备资质的专业性服务老人的机构,具备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日常生活护理时采用专用的洗身车(四轮,平稳,若非故意倾斜不会侧翻),可见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了防范,但在余尧琴摔倒后,养老院的护工只是简单询问其有没有受伤,并没有上报养老院,导致养老院没有当天对余尧琴进行相应检查,也没有告知家属或通知家属将其送医检查,养老院的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
余尧琴意识清楚,入住养老院有近两年的时间,对护工照料的方式、方法及步骤也较为熟悉,她理应在洗身车上等待,不应随意活动或使力,因此,余尧琴对摔伤自身有较大原因。此外,余尧琴儿子在发现其母亲身上有瘀青时,未及时警觉,未及时送医诊查,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定余尧琴自行承担70%的责任,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老院应赔偿余尧琴4.9万余元;养老院的3名合伙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03
二审:服务管理有瑕疵,养老院担责七成
余尧琴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坚持一审时的诉求。
玉林市中院认为,余尧琴与养老院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但余尧琴家属将她托养于养老院,支付了相应的护理费用给养老院,养老院作为具备资质的专业性服务老人的机构,应尽到相应的护理照看义务,应随时对余尧琴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防范。养老院的护理人员用洗身车推余尧琴到室内的卫生间如厕、洗身。其间,护理人员没有全程看护,而是离开卫生间,导致余尧琴因自行挪动身体致洗身车侧翻摔倒在卫生间的地面上。事故发生后,养老院没有对余尧琴作必要的检查或送医院检查治疗,也没有及时告知余尧琴的家属。因此,养老院的服务管理存在瑕疵,构成侵权,且过错程度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余尧琴在护工离开后自行挪动身体导致洗身车侧翻,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该案实际情况,玉林市中院酌定养老院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余尧琴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养老院应支付余尧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万余元;养老院的3名合伙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广西高院、玉林中院、北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