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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

20世纪著名思想家、政治理论家

种责任是没有做过某事,但必须为之承担的;人可能被要求对没做过的事情负责。但没有所谓未曾积极参与其中,却有罪或有罪恶感这样的问题。善加分辨此二者,在此时此刻是很重要的;当许多善良的白人自由派人士供认他们对于黑人问题有罪恶感的此时,我们更应大声而清楚的道出此二者之别。对于这类错置的感觉,史上的前例不知凡几,但我知道在战后德国也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希特勒政权施加在犹太人身上的种种,他们说“我们都有罪”,这呼喊乍听之下是如此高贵而吸引人,事实上只是在很大程度上替那些真正有罪的人开脱。大家都有罪,等于没有人有罪。有罪跟责任不同,有罪通常是被指认与归咎的。严格来说,它是个人性的,指涉具体行为,而非意图或潜能。我们可能会说对父辈或同胞或人类的罪(sin),也就是我们自己未实际为之的事,感到有罪恶感,那只是隐喻的意思,虽然事件的历程或许使我们必须为之付出代价。既然罪的感觉、mens rea或即坏意识、为恶的知觉,在吾人的法律和道德判断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那么,避免这种隐喻性的陈述,也许是明智的作法,如果从字面上来解释,隐喩性的陈述只会导致一种虚情假意,而把真正的问题给模糊掉了。

看见别人受苦时所产生的感觉,我们称之为恻隐之心;只有当我们了解,受苦的人终究是他人而不是我,这种感觉才是真实的。但我相信,产生这种情绪,确实“连带感(solidarity)是个必要条件”;在我们谈集体罪恶感时,此话的意思是指,“我们都有罪”的喊话事实上是宣布与作恶者有连带感。

我不知道“集体责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这个词最早出现在何时,但可以合理肯定,这个词及其所暗含的问题,乃缘于其与政治困境的关连性及一般的利害关系,而这政治困境是不同于法律或道德的。法律与道德标准有一个很重要的共同点——总是和人(person)及他所做的事情有关;若此人刚好和一桩多人参与的事情有所牵连,比如有组织的犯罪,审判的对象依然是针对个人,而不是团体,包括个人的参与程度、他的任务角色等等。他的参与有其作用,而这参与使他的犯罪更可能成为事实;这原则上不同于坏名声或有犯罪纪录。不论是黑手党,或者SS(党卫军),或者其他犯罪或政治组织的分子,当他们为自己的罪行辩解时,往往辩称自己只是一个小齿轮,全心全意为上级的命令效力。其他人若处于相同的处境,也会做一样的事。只要这个被告出现在法庭上,他就是以一个人的身分,根据他所做的事受审。诉讼程序的权威庄严,使得即使一颗小齿轮也再度变成了人。对道德判断而言,似乎更是如此,而道德判断的理由:“我唯一的选择可能就只有自杀”,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有约束性。诉讼涉及的不是责任的问题,而是罪。

如果有成千个善泳者在海水浴场弄潮,其中一人溺水了,却没有人来救他,则这种情况并不涉及集体责任,因为其开始并无关集体性;结伙抢银行的案例也不涉及集体责任,因为这里的过失不是间接的(vicarious);其中牵涉到的是各种程度的罪。如果像在南北战争之后南方的社会系统中,只有“离异的居民”(alienated residents)或“社会弃民”(outcasts)是无辜的,这里我们则又看到一个明确的罪例;因为其他人的确都做了不是“间接”的事情。

集体责任的构成必须有两个条件:我必须为我不曾做过的事承担责任;承担这个责任的理由在于,我必须是一个团体(一个集体)的成员,身属这个团体的成员,我无法任随自己的意愿而解除作为团体之一分子的身分。亦即这成员身分完全不像商业合作,可以按己意取消合作关系。“有连带责任之群体过失”(contributory group fault)2的问题必须暂时搁置,因为任何参与都已是非间接的。我认为,这种责任总是政治的,不论义老式的,整个社群为其中一位成员所做的任何事情负责任,或者是一个社群被要求对以其名为之的事情负责。后者跟我们比较有关系,因为它不论好坏,适用于所有政治社群,而不只是代议式政府。每个政府都为其前任政府的作为或不当作为负有责任,而每个国家都为过往的作为或不当作为负有责任。即使革命政府也不例外,虽然它可能对于前朝政府与他国订定的合约协议不愿认帐。拿破仑成为法国统治者时,他说:我会对法国所做过的一切负责,从查理曼大帝到罗伯斯比时期的恐怖统治。换言之,他说,只要我是这个国家的成员,并代表这个政治体,这一切就都是以我的名义所为。就此意义,我们都要为父辈的罪愆负责,如同我们受祐于祖上功德;对于他们的不当作为,不论是道德或法律的,我们当然无罪可言,但也不能把他们的作为说成是我们的功绩。

要摆脱此政治责任,或严格而言是集体责任,只能离开这个社群,但这不过是从一个社群换到另一个社群,因此也须负起另一种责任。诚然,二十世纪创造出一类人,他们是真正的弃民,不属于国际所承认的任何社群,他们是难民和无国籍者,这些人事实上无法被要求对任何事情负政治责任。就政治角度而言,不论其团体或个别角色,他们是绝对无辜的一群;正是这种绝对的无罪,致令他们被判归于一个外方的地位,可以说是外于人类整体。如果有所谓的集体之罪,也就是间接之罪,则他们的状况是集体无罪,也就是间接无罪。事实上,他们是唯一一群完全没有责任的人;我们通常认为责任,特别是集体责任,是个负担,甚至是一种惩罚,但更可以指出,集体无责任(collective nonresponsibility)所需付出的代价是相当高的。

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更清楚将政治(集体)责任以及道德或/及法律(个人)罪责区分的分界线,而我心里所想的,主要是道德与政治考量以及道德与政治行为标准发生冲突的常见案例。讨论这些问题的主要困难在于文字,我们用以讨论这些议题的文字含糊而令人困惑,即是,morality或ethics。此二字原意所指皆不外习惯及风俗,然后又演变成较高层次的意思,指最合乎公民地位的习惯和风俗。从亚里斯多德《尼科马克伦理学》到西塞罗,伦理学(ethics or morals)都是政治学的一部分,这部分讨论的不是体制而是公民,而在希腊或罗马,所有德行绝对都是与政治有关的德行。问题从来不在于一个个体是否是善的,而是他的行为对于其所生活其中的世界是不是善的。中心旨趣在于世界,不是自我。我们谈到道德问题时,包括良知的问题,所指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事实上,对这个东西我们并没有现成的字可用。但是,既然我们用这些古老的字来讨论问题,那么字义当中相当古老又迥异的内蕴是随时存在的。我们所指的道德考量,在古典文本中可以找到它的意思,但有一个例外,即是苏格拉底的命题:“宁受不义而不作恶,”我稍后会讨论这部分。在此之前,我想谈一谈来自相反面的另一个困难,也就是从宗教面来谈。道德问题涉及灵魂之安而非世界之福,这点当然是希伯来—基督教传统不可切割的部分。假如——举一个最常见的古希腊神话的例子——在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中,奥瑞斯忒斯(Orestes)因奉阿波罗之严命而弑其母,之后却被复仇女神伊伦妮厄丝(Erinyes)所追,这是两次被翻动的世界秩序,必须恢复。奥瑞斯忒斯为报杀父之仇而弑母;但他依然有罪,因为他触犯了另一项我们今天所说的“禁忌”。这悲剧在于,惟有恶行才能对最初之罪进行报复,而解决方式,如我们所知,是由雅典娜带来的,或者应该说是因为建造了一座法庭,从今而后,这法庭将负责维持公正秩序,并解除必须靠着冤冤相报、无止境的恶行锁炼来维持世界秩序的诅咒。这是希腊版的基督教见解,即对世间所发生之恶行的每一次抵抗,都必然包含邪恶,以及对于个人困境的解决。

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强调重点完全从对于世界的关怀及与之相关的义务,转移为对灵魂的关怀及其救赎。早先几个世纪中,两者的极化是绝对的;新约使徒书中充满着避开公众及政治参与的建议,要人只管自己私人之事,关照自己的灵魂——德尔图良以一句话总结他的态度:nec ulla magis res aliena quam publica——“没有什么比与公众相关的事情与我们更为疏远。”甚至今天我们所理解的道德标准与训令,都带有这种基督教的背景。现今对于这些事物的想法中,道德事物显然有最高的严格标准,习惯与风俗最低,而法律规范则大约在两者之间。此处的重点是,道德性在吾人的“价值”层级排序中有如此高的地位,是因为它源自宗教;而这规定人类行为律则的神之律法,是直接揭显于十诫之中,还是间接表现在自然法的观念,在这里中并不重要。重点是,这律则因其神性的起源而是绝对的,其奖惩包含在“未来的奖励与惩罚。”在对于其起源丧失信仰,特别是失去超越的奖惩之后,这些最初根植于宗教的行为律则犹能幸存,实是令人怀疑。(约翰·亚当斯以犹如先知般的奇特方式,预言了这种丧失会“使得谋杀像猎杀禽鸟一般使人无动于衷,而灭绝罗希拉族〔Rohilla〕印地安人就像在小块乳酪上面咬几口一样无罪。”)就我所见,如今十诫中就只有两项我们仍然觉得在道德上受其约束,一是“汝不应杀人”,一是“汝不应作伪证”;而这两项最近都已有效地受到挑战,分别是希特勒和类似他的人的挑战。

人类行为之道德考量的核心是自我;其政治考量的核心则是世界。如果吾人剥除道德命令的宗教意涵及起源,就剩下苏格拉底的命题:“宁受不义而不作恶,”以及此命题之下奇特的实质蕴含:“我宁可与世人不和,也不愿同自身倾轧,因为我是一体的。”不论我们如何诠释这种在道德议题中召唤出无矛盾性的公理——此处所说的无矛盾性的公理,就像逻辑学和伦理学中的同一则令式“汝不应自相矛盾”之具有公理性一样(顺带一提,这也是康德谈定言令式的主要论证)——有一件事似乎很清楚:亦即它的前提是我不只和他人共同生活,也和我的自我一同生活,而这种同在性 (togetherness)可以说优先于其他一切。从政治角度对苏格拉底命题的回答会是:“重要的是,要让这世间无不义之事存在;而承受不义或为不义,都一样坏。”不论承受不义者何人;你的责任是阻止它。或者,为求扼要,我再提另外一则著名的说法,这次是马基维利,他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希望教导君王“如何不善”:他谈到敢于违抗教宗的佛罗伦斯爱国者,称赞他们展示了“他们是多么重视他们的城市,胜过重视自己的灵魂。”宗教语言谈的是灵魂,但世俗语言说的是自我。

政治行为与道德行为可能发生冲突的方式有很多,政治理论对此的处理方式,通常和国家理性的学说以及所谓道德的双重标准有关。此处关注的只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即集体责任与间接责任——一个社群的成员被要求对他没有参与但以其名为之的事情负责。这种不参与可以有许多原因:也许是这国家的政体如此,使其住民或大半阶层的人根本无法进入公共领域,因此不参与乃不得不然,无可选择。或者相反,在自由国家中,有某群市民或许不想参与,不想和政治有关系,但不是因为道德之故,只是因为他们选择利用自己拥有的自由,这项自由因为太被视为理所当然了,我们在计数所拥有的自由时通常不会提到,那就是免于参与政治的自由。古代并没有提到这项自由,而在许多二十世纪的独断政体中,特别当然是全权政府,这项自由相当有效地被废除了。在专制政体与其他暴政统治形式中,不参与乃当然之事,不是自己可以选择的;相对于这些,我们所讨论的这种情况是,参与为当然之事,而不参与是出于决定,而我们知道参与可能意味着成为犯罪行动的共犯。最后,在所谓自由国家,不参与事实上是一种反抗形式——比如在越战期间拒绝受征召入伍。这种抗拒通常被解释为是出于道德;但只要有结社的自由,而希望以拒绝参与的方式所进行的反抗可以带来政策上的改变,它在本质上就是政治的。种种考量的核心不是自我——我不去,不是因为我不想弄脏我的手,虽然这也可能是有效的理由——而是一个国族的命运以及这个国族对世上其他国族的作为。

不参与世界的政治事物,一向有可能被批评是不负责任,是逃避一个人与他人共同分担的对世界的义务。若是以道德理由解释这种不参与,上述的指责绝无法有效加以反驳。由晚近的经验得知,对于恶政府所发动的积极、有时是英雄式的反抗,乃是来自于参与其中的男男女女,而非来自其外没有任何罪责的人。虽有例外,一般而言德国人对于希特勒的抵抗即是如此,而反抗计划制政权的少数例子更是如此。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就是适例。奥图·克尔什海默(在其著作《政治正义》〔Political Justice〕)从法律观点谈这些问题,他恰当地强调,谈到法律或道德方面无罪的问题,亦即未参与政权体制的犯罪,“积极抵抗”将是一个“错觉的衡量标准,从有意义的公共生活参与中撤退、……自愿消失于遗忘”,而无名“是审判者或可恰当加之于上的标准”。虽然如此,他以同样的理由多少替那些辩称其责任感不允许他们选择退出、他们会去服务是为了阻止更糟的事情发生等等的被告辩解——当然这些论点在希特勒政权的案例中听起来相当荒谬,确实也不过就像积极追求个人生涯成就者虚伪的合理化说词,不过这是另外一回事。实际上,不参与者并非反抗者,也不认为他们的态度会有任何政治影响力。

我以苏格拉底论证的形式所提出的道德论点,实际上就是说:若我去做现在要求于我的事情作为参与的代价,不论是单纯的从众,或甚至是让反抗有最后取得成功的唯一机会,我就再也不能安心自在;我会觉得我的生命不再有价值。因此,我宁可现在承受不义,甚至如果我被迫参与,若不从必须付出被判死刑的代价,我也不愿作恶却必须和这样一个作恶者的自我共处。如果是要去杀人,我的理由就不会是:如果没有杀戮之事,世界会比较好;而是因为不愿与一个变成谋杀者的我共处。我觉得即便从最严格的政治角度来看,这个辩解都是不负责任的,但它显然只有在极端状况,也就是边缘状况中,才是有效的理由。通常是这类情况,最适合清楚阐明若不如此便会相当费解而模棱两可的问题。这种边缘状况即是无能为力——这样的边缘状况中,道德命题会在政治领域中变得绝对有效的。此种无力感总是预设着孤立,是无所行动的有效借口。但问题当然在于,这个论点是全然主观的;是否为真,只能借由甘愿受苦来证明。如同在法律诉讼,没有通则可以适用,也不会对所有状况都有效。但恐怕,这将是所有未受宗教规诫所支持或衍生的道德判断的克星。我们知道,苏格拉底一直未能证明他的命题;而康德的定言令式,唯一堪称严格的非宗教与非政治道德规定的东西,也无法被证明。此论点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它只可适用于总是明确与自己共处的人,其实意思就是,其有效性将只有对那些有良知的人是可成立的;而法学的偏见经常在困惑中诉诸良知,以为那是所有神智清明的人都应该拥有的。证据显示确有相当多的人有之,但绝不是全部的人,而那些有良知的人可以在社会各阶层中找到,更确切言,是任何教育程度的人,包括未受受教育者。没有任何社会或教育位阶的客观指标可以保证其存在或不存在。

呼应这些世俗的道德命题、并使其有效的的唯一活动,是思考的活动,若从最广义、完全非专业指涉的角度来定义思考活动,可以说它如同柏拉图所设想的,我与自我的无声对话。如果应用到行为事物,在这种思想中,运用程度最高的是想像的能力,亦即,再现的能力(ability to represent),对我自己呈现那犹未存在的东西——任何被思索的行为。此一于孤独当中运作的思想能力,在多大程度上延伸到严格的政治领域,即我总与他人同在的领域,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希望政治哲学会回答这问题,但不论这个问题的回答为何,都可能变成: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行为标准,包括个体及私人的,能够使我们从集体责任开脱。对于我们没做的事情负有的这种间接责任,也就是,对于我们没有直接犯下的罪,将后果揽到自己身上,让自己去承担——这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我们不是和自己生活而已,而是同其他人一起,而行动能力毕竟是所有政治能力的极致,只有身处各式各样的众多人类社群当中的某一者,这种能力才能窦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