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监管和服务目标,与相对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既然是协议,一旦签订生效后,协议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导致行政协议目的尚未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就构成了根本违约。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行政协议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就很难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获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本案就是因行政机关单方不履行协议约定,造成相对人权益持续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

案件介绍

委托人姚女士在广东省肇庆市某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后由于当地公租房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镇政府与姚女士签订《搬迁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镇政府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姚女士向镇政府提交了《履行协议申请书》。收到县土地储备中心作出的的复函,称姚女士所在位置的安置地块,其中心还没有办理任何土地收储手续。姚女士认为,该答复和行为严重违反“原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由镇政府负责场地的“三通一平”,需按规划要求为姚女士办理好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在签订搬迁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用地交付姚女士使用。”的规定,并且至今未发布任何有关房屋征收的消息,使得姚女士的合法权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在多方寻访无果的情况下,姚女士最终委托了北京圣运律所帮她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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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推进

案件诉至法院正式审理后,律师团队迅速作出反应:先从原协议书签订内容出发:原镇政府与原告姚女士于签订了《公租房工程搬迁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完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原协议、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责任。

虽然镇政府在庭审中陈述相关职责已归属其他部门,也因其他问题暂时无法办理,但未明确表示搬迁协议书可以履行的时间、也未表示已无法履行协议,在姚女士未要求解除搬迁协议书的情况下,镇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职尽责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积极履行协议内约定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团队通过对所有案件材料进行有针对性地不断举证质证,最终促使法院作出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内履行与姚女士签订协议约定义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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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在我国安置补偿或搬迁协议均属于行政协议,其效力审查不但适用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也还适用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一旦遇到该类相关问题,首先应当先尝试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解决不履行的问题。这种方法适用于案情较轻、标的较小的情况,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维权;其次可以通过向相关司法部门或者法律机构沟通寻求帮助;再者也可以通过启动行政诉讼或者复议等程序进行维权。尤其在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明以及所有的证据材料等。最后告知广大被征收人,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具有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千万不要犹豫,可以放心的提起相关诉讼,因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此时需要自证不履行协议的正当性及合法性。一旦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行政机关仍然不予履行职责的话,就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公租房改造往往涉及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面对公租房项目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时,大家一定要谨慎处理。圣运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你也遇到了公租房改造项目,及时联系我们,尽早做准备。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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