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小张(14周岁)驾驶未挂牌电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蒋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张驾驶的未挂牌电动四轮车实际车主是孔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满16周岁的小张违规驾驶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小张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由监护人张某某承担。
被告孔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因对其车辆管理不善,致使未成年的小孔将车辆开走,又借给未成年的小张驾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孔某某未尽到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判决,原告方的损失,应由张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孔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家长疏于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管,放纵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违规驾驶电动车的风险,给孩子、他人带来了安全隐患。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
本案纠纷的处理有利于推动树立家长、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警醒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家中不符合骑行年龄规定的未成年人加强相关引导教育,禁止违规骑行,以免酿成祸端。
注: 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菏泽中院
时间:2024-10-30 18:40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6SLiskJxV1p-aQNPMUqNg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