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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在该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直接转载】

编辑:梦谷风险管理

文:人民法院案例库

杨某红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损失

入库编号:2024-07-2-374-002

关键词: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孕妇 胎停流产 试管婴儿 辅助生殖医疗费用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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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0日晚,罗某、唐某刚先后驾驶车辆追尾撞击沈某峰驾驶的车辆,造成沈某峰车上孕妇杨某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唐某刚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沈某峰不承担责任。后杨某红就医被诊断为胚胎停育建议流产,并于同年5月6日接受流产手术。

杨某红认为,其流产系前述交通事故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唐某刚及各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等赔偿本案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各被告抗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费用不是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不应纳入本案赔偿范围。另查明,杨某红自2021年5月份开始在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于2022年3月份成功受孕。事故发生当日,杨某红前往医院进行孕检,相关指标显示正常,当晚即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红未再次受孕。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2)渝0103民初28579号民事判决,由各被告依法赔付杨某红除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费用以外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2.8万余元(具体判项略)。宣判后,杨某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渝05民终6558号民事判决,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3民初28579号民事判决;支持杨某红主张将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4.6万余元纳入损失赔偿范围的请求并依法调增各被告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具体判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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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红因本案交通事故胎停流产,能否要求各侵权人赔偿其采用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或损害填平原则。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杨某红前期为孕育子女采取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努力及支付的费用落空、失去意义。杨某红遭受的该项费用损失,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本案中,杨某红于当天交通事故发生前所作产检结果为正常,交通事故中遭受撞击后一周内经诊断为胚胎停育而进行流产手术。各被告抗辩认为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杨某红流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杨某红胚胎停育流产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确立的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诉讼中,杨某红对其主张的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提供了相应支付凭据,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认可。综上,杨某红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致使前期支出的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医疗费用落空,属于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且具备关联性,其要求各侵权人赔付该项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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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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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第11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20年修正)第1条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3民初28579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24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民终6558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18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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