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你们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在此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十四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已手中”。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的决策部署,坚守耕地红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下面,我们就共同来分享一下现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政策、规定。
一、耕地保护“零容忍”,红线“四五六八”要牢记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五不得”是什么?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大自然保护地;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卫片执法监控严密,违法建设难逃“天眼”
自然资源卫星图片执法就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一个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我国卫星拍摄照片的分辨率是 1米到 2.5 米级,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都清晰可见,只要与上一轮的照片发生了变化,都会被卫星监测到。卫片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一览无余。
三、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一旦发生追悔莫及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大幅度修改,特别是大幅提高了土地违法罚款标准。违法占地不仅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也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面临巨额罚款
1.违法占用的罚款标准。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法占地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 100 至 1000 元,意味着违法占用1亩最高可罚 66.6 万元!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规定。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2 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耕地安全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都是耕地保护的“守护者”,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行动起来,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利用好每一寸耕地,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牢牢端稳我们自己的饭碗!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安居乐业!阖家幸福!
柳城县田长制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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