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初中生销售啤酒、蛋糕过期更改保质期、餐饮店现场蝇虫多……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聚焦食品安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类违法案件。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蛋糕过期,重新写个生产日期继续卖
2024年7月24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首市某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蛋糕400个、超过保质期的巧克力酱6公斤;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保质期为4天的蛋糕,其外包装标签上存在2个生产日期:一个是喷码机喷印的2024年3月18日,一个是手写的“2024.3.24”,共计400个。同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出库销售等制度,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巧克力酱6公斤,且当事人在蛋糕超过保质期后,通过篡改生产日期的方式,继续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卖酒给两名初中生,一酒馆被罚3000元
2024年6月17日,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永兴县某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查,2024年6月9日,当事人向永兴县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销售了2瓶牛奶世涛精酿啤酒(酒精度≥5.2%vol),向同行的其他6名学生销售了1瓶野格利口酒(酒精度:35%vol)、1瓶牛奶世涛精酿啤酒(酒精度≥5.2%vol)。
当事人在向上述几名学生销售酒类时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或采用其他方式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某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内供”酒为噱头,商行被罚5000元
2024年10月14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阳某某商行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内供(馥郁香型白酒)9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5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储存间库存待售的9瓶标称“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内供”(馥郁香型白酒)。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内供”(馥郁香型白酒)为上级供货商提供,共进购2件(10瓶),除自用1瓶外剩余9瓶被依法查扣,未实际售出。上述白酒标签标注:产品名称:“内供”(馥郁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生产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白酒标签含有“内供”等虚假内容。
当事人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外托管公司提供就餐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024年6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某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除提供托管服务外还向托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注册成立,2024年2月开始招收学生从事托管服务,有5名老师和55名学生,托管费用:晚托1180元/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托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进货来源合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从事餐饮服务时间不长,除托管费外未进行另外收取餐饮费,且在立案后主动提供申报材料,及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进货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和影响。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餐饮店蝇虫多、卫生情况较差,被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
2024年7月12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奎溪镇某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灭蝇灯、风幕机未正常开启,就餐区及食材加工操作区蝇虫较多,加工场所卫生情况较差;冷冻柜内待加工食品原料摆放混乱,且未及时进行卫生清理,冷藏柜内盛放解冻食品的容器被污染后,未清洗消毒又继续盛放待解冻食品。
经查,2024年3月28日,因当事人卫生条件不符合餐饮服务要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及时清洁并定期维护。至该局于2024年4月2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卫生状况仍较差,盛放食品的容器被污染后,未清洗消毒又继续盛放待解冻食品。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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