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中院对兴化市委原常委、兴化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刘锋受贿、洗钱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洗钱罪对被告人刘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刘锋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刘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