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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鹏贪污、受贿、诈骗案

——依法惩处税收领域贪贿犯罪

【基本案情】

某市某镇政府安排该镇农业经济技术综合推广中心独资成立某矿产品贸易公司,利润用于支持发展当地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某鹏利用担任某市某镇副镇长、镇长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高税收扶持奖励比例、虚列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等方式,通过某矿产品贸易公司等单位套取国家财政资金1086万余元。吴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2万余元。吴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截至一审宣判前,吴某鹏未退赃退赔。

【办理情况】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吴某鹏虽具有坦白情节,但未退赃退赔,综合考虑吴某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判处吴某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责令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税收领域贪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国家对纳税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扶持奖励,对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税收扶持奖励政策时,采取提高税收扶持奖励比例、虚列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等方式,套取本应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国家财政补贴,案发后又未退赃退赔,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释放了对税收领域贪贿犯罪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的强烈信号。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