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事件

在余华英被判死刑的案件中,当记者问她对判决是否满意时,余华英的回答表达了她对判决的无奈和后悔。据报道,余华英在被问及是否对死刑判决不满意时,她回应说:“判我死刑我有什么办法,我很后悔。”这一回答反映了余华英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以及她对自己过去行为的反思。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她对判决表示后悔,这并不能改变她所犯下的罪行和判决结果。

余华英因拐卖儿童罪被判死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拐卖儿童罪行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深切关怀。同时,这一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人贩子行为的广泛关注和谴责,进一步强调了保护儿童权益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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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罪行

一、犯罪背景与动机

余华英生于1963年,是云南的一名女子。她的犯罪生涯始于一个令人震惊的决定——卖掉自己的亲生儿子。1993年,余华英与龚显良(已故)因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且无能力抚养孩子,将儿子以5000元的价格卖到河北。这次交易不仅让他们获得了经济利益,更激发了他们拐卖儿童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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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过程与手段

自1993年起,余华英开始伙同他人进行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她的同伙包括丈夫王加文和情夫龚显良等人。他们通常通过租房等方式物色儿童,以购买零食、玩具等为诱饵,将儿童拐骗到手后,再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中间人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

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余华英等人共拐卖了17名儿童,这些儿童均被从西南地区拐卖至河北邯郸。他们通常选择在经济条件较差、家庭监护不力的地区寻找目标,利用诱骗、哄骗等手段将儿童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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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后果与影响

余华英的拐卖儿童行为直接导致了17个家庭的破碎。这些家庭中,有的父母因失去孩子而精神失常,有的家庭因长期寻找孩子而负债累累,甚至家破人亡。例如,被拐女孩杨妞花的家庭就因她的失踪而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杨妞花在1995年被余华英拐卖到河北邯郸,期间受到虐待,身心俱疲。她的父母因伤心过度,父亲服毒自尽,母亲精神失常后生病去世。

余华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痛苦和伤害,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她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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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前如发病会抢救吗?

那么,如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受了重伤或者突发严重疾病危及生命,司法机关会予以救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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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人权保障的要求

  1. 生命权和健康权:死刑犯在未被执行死刑前,其法律地位并未完全丧失,仍应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依据我国法律,即便是死刑犯,在其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如果他们突发疾病或身体不适,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2. 法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死刑犯突发疾病时的具体处理措施,但根据法律精神,应给予救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涉及死刑犯,但可以类比推断,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突发疾病也应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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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人道主义强调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尤其是在面对生命威胁时。对于死刑犯而言,尽管他们因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在其生命的最后时刻,依然应当受到基本的尊重与关怀。因此,当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突然发病,及时进行医疗救治,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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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死刑犯在执行前突发疾病的情况,监狱管理机构通常会迅速启动医疗救治程序,确保罪犯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医学判断,考虑是否需要暂停死刑执行。如果死刑犯的疾病严重到无法立即执行死刑,可能会暂时中止执行,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行执行。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与人道主义之间的权衡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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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死刑前突然发病的死刑犯会进行抢救。这既是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