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女子在上班期间上厕所时不幸摔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经医院诊断为九级伤残,并且也得到了工伤认定!但是公司发现没有缴纳社保,又反悔提出行政诉讼!那么,上班期间上厕所出意外,是否属于工伤呢?

据介绍,女子余某(化名)是文山某超市的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意外摔倒,当晚就无法行走只能由丈夫背着打卡下班。

去医院检查后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也盖章同意申报工伤。

不久之后,公司发现因为并未给余某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等补助费用合计高达201504.24元,只能由公司自行支付,当即反悔,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上班时间摔伤肯定是算工伤的,不过怎么上个厕所都摔那么严重!

还有不少网友分析:女子上厕所摔倒致残公司拒赔20万,所以干啥为了省那点钱不叫保险?现在还想拒赔吗?实在太过分了

更有不少网友强调:那些想占小便宜的公司这下看清楚了吗?所以还是好好给员工上保险!这就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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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余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发生意外,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这起事件中,余某在超市工作,在工作场合上厕所,系为解决生理需要,不小心被摔倒,摔伤与本职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所以,在事发之后,余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得到了公司支持,相关材料上也盖章了,最终有关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

2、公司因为没有替余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说,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事件中,余某既然在超市工作,所在的公司就应该及时为他办理社保缴纳工伤保险,没有缴纳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条例第6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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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是因为公司没有替余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该由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公司并不想承担相关责任,所以才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余某的伤认定为工伤由《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发生工伤事故,某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驳回上诉。公司不服,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所以,书到用时方恨少!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大家,还是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闲来无事的时候可以多了解一下劳动法,不过最好每个人都不要发生这样的事情,搭上自己的一辈子也挺不值得,可以分享一下自己学到的一些劳动法知识!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