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4日这一天,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公安局政工科长董振学的心情不错,县里组织职工乒乓球赛,公安局的选手成绩挺好。作为参赛的领队,董振学约请队员们都到懋楼饭店吃晚饭,庆祝一下。

饭后,董振学顺道去局里一位老同志家串门,然后骑车回家。经过大佛寺、鼓楼,拐进马圈子胡同,还有百十来米就是家门,“意外”发生了:董振学突然遭到两名骑车歹徒袭击,头部被连砍数刀,刚要反抗就失去了知觉,随身佩带的六四式手枪被抢。

几分钟后,也就是在晚7时15分左右,有过路群众发现倒在胡同里的董振学,认出他是原义州镇派出所的董所长,马上到董家去送信报警,并张罗着护送董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当晚10时,董振学终因失血过多心脏停止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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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车别他杀害民警,抢走枪支,此案非同小可。辽宁省公安厅专门从省内十几个市县公安局抽调40多名精干刑警到义县参加破案。

在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首先要弄清的是:抢枪与杀人,究竟哪个为主?为枪而杀人还是杀人后捎带抢枪,这两个不同的作案目的,决定着不同的侦查方向。

当时,董振学的家人赶到时,问董振学“是不是酒喝多了”,董的头脑很清醒:“有人砍我,抢枪。”

送到医院后,董又断断续续地讲述了案件经过,大致情况是:他骑车到大佛寺附近时,发现两个骑车的年轻人跟在后面,当时没在意。进了马圈子胡同,其中一人超过董,并用车别他,把董别到墙边,那人举刀便砍,董欲掏枪自卫,后边又有刀砍来,董失去了知觉。

根据这一情况,可以初步断定,作案人在董的回家路上跟踪下手,加之董又身穿便服,说明是熟悉董的人,报复杀人的可能性要大些。

为了慎重起见,侦查工作沿着报复和抢枪两条线同时展开,侦查地域划在义县的义州镇和相邻的城关乡两地,这两地15岁至40岁的男性均被纳入调查范围,重点是熟悉董振学的人。

大兵团作战式的侦查进行了两年半,但由于多种原因,未有实质性进展,继而转入小范围的专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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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的几年来,义县公安局始终将此案纳入侦查视线,从可能涉案人员和被抢走的枪支两个方面查找线索。

转机出现在1997年,它来自一个“浪子回头,知恩图报”的故事。

赵某某在20世纪90年代初因盗窃罪被判刑,关押在义县看守所。在被监管期间,有一名管教民警对他教育帮助甚多,生活上也给予不少照顾。赵某某刑满获释后,一直铭记着这位民警的教育感化之恩,想酬谢又苦于无经济条件,后听说这位民警调进了刑警队,觉得这下有机会了。他要提供一个重大案件线索,让这位民警能够破案立功,也算是报答这位民警的恩情。

1997年9月,赵某某找到这位民警说:“我知道董振学被杀是谁干的。”

那是在董振学被害后的一天晚饭后,有个在酒厂上班的朋友张某和赵某某到街边去打台球。赵某某见杜某来找张某,然后两人躲在一边嘀嘀咕咕。赵某某在偶然之中听到了他俩这样几句对话——

杜某说:“那晚咱俩这事弄大了,人可能死了,咱俩是投案怎的?”

张某说:“人要是死了,就是投案也得嗡下子(枪毙的意思)。”

后来,二人压低了声音,未能听清。

赵某某与张某、杜某都相识,关系不错,所以这段无意中听到的话一直闷在肚里,没对任何人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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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此线索后,义县公安局党委马上组成专案调查组进行核实。经查阅1984年10月24日前后所有的案件记录,及有关老民警回忆,确认除董振学被害案外在那段时间里义县没有出现伤害、致死和其他的恶性案件。这一线索很可能与董振学被害案有关。但是,由于正赶上干部交流、局长调动等事宜,后又发生七里河特大凶杀案,一直忙活到1999年初,才腾出手来对此案件线索开展侦查。

前期侦查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在内只有四人。办案人员调出当年的案卷,足有40多本,一本一本地翻看。当年的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因救人现场被破坏,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足迹和指纹;在现场附近提取到草绿色军帽一顶,红色包枪绸布一块……

尸检鉴定:董振学被害伤痕应属带有一定弧度的砍刀类锐器形成……

杜某、张某当时均为21岁,在案件的原始卷宗中,有二人的姓名登记,但无详细调查情况,说明对这二人有漏查的可能。

后来,办案人员了解到:杜某的父亲当时是县里某政法机关的领导,因此并没对他详查;张某因家在农村,也没纳入详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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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一步深查,办案人员从杜、张二人身上发现不少疑点:

——这二人均为原义县酒厂工人,现杜下岗在家开个体小酒厂,张下岗后无正当职业。在酒厂上班期间,杜、张二人1982年结拜为磕头兄弟,关系甚密。

——杜某在初中读书时就是个闻名于校内外的打架积极分子,动起手来心狠手黑。杜结婚后一次与其妻发生口角,挥拳就将妻子的门牙打掉两颗。

——1982年,杜某因与姜某打架一事曾被义州镇派出所处理(当时董振学任该所所长,1983年调到政工科),拟定对杜行政拘留,因杜逃跑未能执行。杜对董很可能心存怨恨,具备作案因素。

——杜某在案发前常戴一顶单军帽,具备现场条件……

看来,该是找杜、张二人谈谈的时候了。

不料,此时又出现一个新情况:另有人举报与此案有关的线索,主要嫌疑人是当地出名的恶棍,一次在酒桌上炫耀自己曾“砍过警察”,他手下的三名亲信也附和说确有此事,决非戏言。他们之中还有人询问杀了人追诉期有多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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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究竟该怎么走?

面对这起15年前的积案和两条重要线索,公安局领导首先想到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义县刑警队近几年依靠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的支持,通过运用这一高科技手段已经成功地破获多起疑难案件,因此刑警们对它的威力十分笃信。

经辽宁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刑侦局同意,此案的测试任务被正式委托到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这里是专门从事由公安部审定的系列心理测试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应用部门。该中心的武伯欣主任考虑到案件的难度,决定和丁同春副主任一同前往义县主持测试。

类似这样长达15年之久的积案,武伯欣早在1996年8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就碰到过一起,那次测试认定之后,审讯只进行了20分钟,犯罪嫌疑人就声泪俱下地交代了15年前的犯罪过程。这一成功案例充分说明,在作案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心理痕迹会长久地留存在作案人的记忆之中,难以消失。

但这种情况是不是具有普遍性?

义县的案件客观上无疑又提供了一次科学验证的机会。

武伯欣在了解案情后,又直接到现场对当时的作案过程进行了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描绘,并从中确定应属于作案人所独有的犯罪心理痕迹。这是一个很关键的技术阶段,目的是为编写测试题做好必需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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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伯欣根据案情分析和案发现场情况判定:跟踪受害人的路线、作案人的穿着、行凶过程等会在作案人的记忆中留下深刻的“痕迹”。预估如果在下一步的犯罪心理测试中,被测试人对依据这些“痕迹”编写的目标题全部呈相关反应,就可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

首次接触杜某等是在1999年3月20日。

这六名嫌疑人在毫无所知的情况下,受到了警方的传唤。

当晚,在义县刑警队武伯欣和丁同春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按照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工作程序,每测试一个嫌疑人之前都要先进行测前访谈,然后开始测试。

杜某被带到刑警队时,一脸的满不在乎,对随他同来的妻子说:“你先回去吧,没事儿,我很快就会回去的。”

然而,事实正好相反。在对杜某进行测前访谈时,问他:“你还能想起来1984年10月24日晚上都干什么了吗?”

杜某仰面望天,呈认真回忆状:“哦……我在家看电视呢……记得是足球比赛。有我爸我妈证明。”

好嘛!15年前的一天晚上的事记得如此清晰,且不忘说出证明人来。武伯欣和丁同春相视一笑。

果然,在下一步的测试中,心理测试系统的图谱清楚地显示出了他的犯罪心理痕迹,所有涉案目标题均为显著相关!

杜某被认定为作案成员之一,这就注定他是回不成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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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中午喝过酒,不具备测试条件。另外四名嫌疑人经测试均被排除,认定与此案无关,说明第二条线索不实。

第二天晚间用同一套题再测张某,三遍之后也被认定为作案成员之一。同时,认定此案为两人结伙作案。

武伯欣几年来运用心理测试系统已经实案测试过500余起疑难大案要案,准确率达98%以上,因而对测试的结论非常有把握。

他告诉办案人员:重点审讯杜某!

董振学被害案就这样被打开了缺口。

随后的审讯还较顺利,张某、杜某在顽抗了一段时间后,相继交代了作案过程,两人的交代材料相互印证,与现场勘查情况十分吻合。办案人员在犯罪心理测试专家的协助下,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使15年前的那起面目模糊的积案一点儿一点儿地清晰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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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逃脱了拘留处罚的杜某对派出所所长董振学怀恨在心,时时想着要出出这口恶气。

1983年,杜某与同在酒厂上班的张某结拜磕头兄弟时,就琢磨着利用一下张某。

二人称兄道弟一年后,杜某告诉张某“有人跟我过不去,想教育教育他!”张某拍着胸脯,满口答应帮忙。

1984年10月24日下午,杜某在马圈子胡同口遇见董振学骑车外出,估计是有人请董吃饭,遂临时起意决定利用这个机会动手。杜、张二人身藏砍刀,骑车在董振学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来回转悠。

大约晚上7点钟,杜某在义县大佛寺附近发现董振学,二人一直跟踪到马圈子胡同内,张某在前用车将董振学别到墙边之后,张、杜二人从前后两个方向砍杀董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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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手后,张某见被砍的人身上有枪才意识到杜某的仇人原来是警察。杜某抄起手枪,扔掉包枪的红绸布,问张某要不要,张某畏惧地摆摆手,杜某将手枪插入腰间,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关于遗留在现场的那顶单军帽,据张某交代,事后杜某问过他,自己干事时戴没戴帽子,又四处找过,但没找到。

令人遗憾的是,作案人使用的杀人凶器早已被扔进义县大凌河,这些年来河水改道,现已无法查找;那支杜某抢走的手枪被他拆卸后乘火车分散扔在数百公里长的铁路线上,具体方位早已记不清,虽经办案人员沿线多方查找,均无结果。

当然,最为遗憾的应是15年前的“漏查”。不过,此案能在15年后快速突破,再次证实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罪犯虽然躲过了15年,但到底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2000年7月10日,辽宁省北宁市人民法院对杜某、张某袭警一案作出判决,杜、张二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