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五篇邢志强案的辩护手记,得到的反馈基本上都是正面的,但也有一些质疑。有些质疑是因为对案件真实情况不了解,有些质疑则是站在控方立场反对辩护观点。比如本案的公诉人就认为,邢志强行为不属于履职行为,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孟永清该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我当然不认同上述意见,但也想趁此机会说说对 全案的总结以及该案的定性问题。顺便说一句,别认为他曾经是警察,曾经是副局长,就有原罪,冤案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根据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当场盘问。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孟永清不仅有盗窃摩托车的重大嫌疑,服刑期间脱逃的重大嫌疑,而且现场刺伤人民警察,抢走摩托车,暴力行凶一直都在持续进行中,作为人民警察的邢志强完全有理由也有职责履职,其盘查、追缉及制服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一切行为均为履职行为,根本不需要上级部门领导部署和安排,其表现体现了优秀的警察的勇敢和担当。
其次,因为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不法侵害持续进行,从未停止,无论是水库大坝上第一次遭遇的驾车冲撞,小树林第二次遭遇的近身捅刺,还是枳笈滩处心积虑的设伏冲撞,都对邢志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邢志强根据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1983年《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都可以对孟永清实施正当防卫,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形。所谓的孟永清已经逃跑,邢志强背后开枪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仅仅是办案人员根据错误前提得出的错误推论。而且,本案完全不能排除孟永清在冲撞过程中因枪走火中弹的情形。
再次,现有证据表明,邢志强当时并没有开枪,也未发现孟永清中弹,更不清楚孟永清躲藏在何处。公诉人一方面说邢志强背后开枪,一方面又指控他间接故意杀人,这不矛盾吗?背后开枪应该是直接故意杀人啊!这个逻辑悖论的根子在于,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背后开枪,无论是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还是现场的枪弹痕迹(实际上根本没有),只有推测。没有弹道实验来认定远距离理由是不充分的,更不能因此认定是背后追击。此外,邢志强有放任孟永清死亡吗?王某柱出庭证言表明,当时孟永清弃车跑了,因为是耕地,他们无法再追,而且邢志强受伤体弱,需要及时就医,故他们才一起去的医院。邢志强同时把上述情形汇报给局里,完全符合规定。后来哪怕是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动大批警力进行布控抓捕,也没能查获孟永清的躲藏之地,如何让当时已经负伤的邢志强继续追查并把孟永清送医呢?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邢志强受伤自顾不暇,孟永清消失不见,邢志强哪有所谓的救治义务?反观孟永清的父母窝藏有犯罪嫌疑的儿子,不督促自己儿子自首,不送儿子去医院,放任孟永清自行取弹,自限于危险之中,责任远大于邢志强。邢志强既没有杀害孟永清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放任孟永清死亡的间接故意,故不可能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如果非要说存在故意杀人罪的话,我认为恰恰是孟永清有故意杀人罪。他都拿刀去捅刺邢志强的心脏了,如果不是邢志强当时的躲闪,才变成刺中他的背部,若不是他的肩胛骨挡住了孟永清的刀的话,可能当时邢志强就已经在那个小树林英勇牺牲了。按照王某柱的证言,医生说差半公分就扎到邢志强的心脏了,他命都保不住。不能因为现在孟永清死了,而且当年认定他正当防卫的所有卷宗都丢失了,就说邢志强故意杀人,这对他是极其不公平的。
最后我想再补充谈一下关于本案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过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机关将不再追诉。但是对于一些案件,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哪些案件?除了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还必须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且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这恰恰是本案最不符合的。即使构成犯罪,本案最多就是一个重伤的故意伤害案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滥用职权案,不仅刑期不可能达到死刑或无期徒刑,而且更不存在过了二十年后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除了受害人家属,对此案的社会评价基本上都是正面的,卷宗内的相关证据也只能显示受害人家属的邻居知道他们上访过几年,社区是对具体情况一概不知,所谓的危害性和负面影响均为办案人员申报时夸大其词杜撰的。相反,有很多当地百姓自愿写请愿书为邢志强求情,认为他是一位正义、勇敢有担当的好警察。所以,本案其实根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个别人员骗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当然,追诉权的启动,仅有程序意义,不代表最终经过审理以后必须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是应该根据证据和事实,实事求是进行定罪量刑,该无罪的就要勇于判无罪,否则等于检察机关的追诉提前行使了司法裁判权。即使不能判无罪,按犯罪事实应判有期徒刑的,因为已经过了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不属于过二十年必须追诉的案件仍应判无罪。否则,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过了二十年追诉时效,也可以通过某些办案人员制造的虚假的申报材料包装成无期或死刑的重罪案件,骗取最高检核准,再根据案情判有期徒刑,等于堂而皇之地利用该核准追诉程序无限制地追诉轻罪案件,为机会主义打开方便之门,这与该核准追诉程序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
至此,我的辩护手记应该也告一尾声了。但我还想发自肺腑地说一些话,因为本案引发的思考是沉重的。“法不应向不法让步”不应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是一种法治的理念和信仰,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这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在解绑原先对于正当防卫过于严苛的限制,通过各种典型案例激活“第二十条”。大家可以对比一下,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在对方已经回头往停车的地方走,然后杀了对方不也是被定正当防卫,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正面典型全国通报吗?怎么对邢志强遭受持续的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如此苛刻?辩护人认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形,应作为“法不应向不法让步”的正面典型予以宣扬,而不应成为“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反面教材。
记得庭审最后,公诉人最后讲了本案的警示意义,讲到什么公权力的滥用,我觉得恰恰是现在的追诉,是一种公权力的滥用。其实,本案是在这几年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因为有人恶意举报,然后才有办案机关和某些办案人员在举报罪名查无事实的情形下把他二十年前的案件人为拔高,把正当防卫变成故意杀人罪,杀良冒功。对于一位一直以来勇敢而清廉的人民警察,这何尝不是一种滥权和抱复?
我在对邢志强发问的时候,曾经问过他一个问题。我说如果当时你遭遇的是任永利,就是那个逃犯,他身上带着凶器,你是不是也会去抓捕?邢志强斩钉截铁地回答,“会!因为我是一个人民警察”。我听了这句话很感动。在危险的情况下,他考虑的不是自身安危,他考虑的不是孟永清还是任永利,考虑的不是对方有没有带致命武器,而是出于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责任感,他可以冒着生命危险去抓捕。他还说如果说我们人民警察遇到这种情况都逃跑的话,那怎么办?谁来执行人民警察的这种职责,谁来保护我们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自己生命有危险时都不能维护自身安全,那我们中国的几百万的警察应该怎么办?他发出了一个灵魂拷问,如果警察在被冲撞、捅刺以及再次遭遇疯狂报复时,还击就会被判故意杀人的话,那以后人民警察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先选择逃跑?人民警察在跟犯罪分子斗争的过程中,被对方给扎伤了,你可能现场就英勇牺牲,如果你打赢了,那你就是故意杀人,横竖都有可能死,谁来干警察?我注意到一个现象,邢志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后,他曾经的同事和部下,很多人心寒了,据说辞职的有十三位之多。这是我们要的社会效果吗?
旁听群众看到庭上的邢志强,已经五十多岁,在过去的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他是一心扑在自己热爱的刑侦工作上,出生入死。除了办案他没有别的爱好,不抽烟不喝酒,没有应酬,他唯一喜欢的就是破案。他冒着生命危险破获了几十起大案要案,三次上了中央电视台,我们一审时出示过的邢志强的那些荣誉,公安部二等功三等功一堆,还有一箱子的荣誉证书和嘉奖证书,后来他实在不想要组织上给的荣誉,就都让给了自己的同事和部下,他真的是一个在公安系统和老百姓口中都有口皆碑的好警察。纪委监委留置他半年,没有查出来任何经济问题,卡上就几万块钱,自己和近亲属都没查出一分钱经济问题。他住在一个十几平米的小屋子里,我去看过,就一张床,没有像样的家具,业余爱好就是养信鸽,参加各种信鸽比赛拿了很多奖。一个公安局副局长,没查出他任何乱七八糟的事情,无比清廉,无比正直。但凡他有个贪污受贿,有个包二奶,有什么其他的违法违纪,都可以追究他的责任,但确实没有,然后才找到二十多年前的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是经过当年公安机关的调查,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的,然后通过各种虚假汇报,骗取一个核准下来。这对于冒着生命危险,立下那么多的赫赫战功的邢志强,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打击,是亲者痛仇者快的举动,也是对最高检宣扬的“法不应向不法让步”的一个讽刺。比起电影《第二十条》中虚构的情节,这才是鲜活的现实!刑事司法要弘扬什么样的一种价值观?庭审时来的那么多的旁听的群众,还有全国各地赶来旁听的记者和网友,我相信大家心里面都有一杆秤,对于这个事情都会有一个评价。这个社会,需要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是让我们的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泪,还是真正的“法不应该向不法让步”呢?不要叶公好龙啊同志们。
这次自治区高院的发回重申,我认为到目前为止,程序是公平公正的。我们申请的证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都被允许了,所以我们在庭审过程中看到证据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非常有利于被告人的变化。无期徒刑若无法成立,可否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我对这次的合议庭,寄予非常大的期望。我希望我们的合议庭最终经过慎重的审查,综合全案的证据,最后能够做出一个能够经得起社会检验,能够经得起时间检验的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给邢志强一个公道,给所有期待正义的关注此案的老百姓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