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起,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调整了!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2019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有效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019年为2.98,2024年1月-11月为2.30,综合指数越低意味着空气质量越好。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对现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修订划定,形成《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日前由市政府发布。具体调整了哪些范围?对禁燃对象有何管理要求?本报为您独家解读。
禁燃区范围扩大
●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新增划入
据悉,本次调整后,厦门本岛全域(含鼓浪屿)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将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新增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其中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区域划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通告》新增动态调整原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可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用地控制线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不变
高污染燃料是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仍然按照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具体可查看:网址https://www.mee.gov.cn/gkml/hbb/bgth/201704/t20170401_409216.htm)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禁燃对象如何界定
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地热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对象为禁燃区域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划重点: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
对居民和工业企业有影响吗?
●居民生活
经调查,我市本岛及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基本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本次拟调整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本岛及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预计禁燃区范围调整后对居民生活基本没有影响。
●工业企业
据悉,我市现存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主要有32台燃煤锅炉和1台燃煤炉窑,其中24台燃煤锅炉和1台燃煤炉窑位于Ⅰ类(一般)燃料组合管理禁燃区,均符合Ⅰ类管理要求;
4台位于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管理禁燃区内,蒸吨数均大于20蒸吨/每小时,符合Ⅱ类燃料组合管理要求;
4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不受影响。
哪些行为将被查处?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法落实禁燃区的相关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污染燃料管理工作,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住建、市政园林、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厦门日报记者 许晓婷 通讯员 朱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