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2月9日作出的“(泊城执)罚决〔202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泊头市博通燃气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标准(2024版)》第53项的规定,对泊头市博通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