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卫规〔2024〕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7日
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以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省医学考试中心具体承担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的报名受理、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综合笔试考核考务工作。各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确有专长人员的报名受理、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综合笔试考核考务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且临床带教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天,能够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附件1)。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签订。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按照自公证之日起,到出师考核申请报名结束之日计算。
第十条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4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采取理论学习、跟师学习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中医经典理论学习采取指导老师授课、自学研修与参加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3年跟师学习应不少于1500学时。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二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传统医学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如: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中医基本理论知识(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中医经典理论著作(《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
第十三条出师考核内容。
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附件2),并经最终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向省医学考试中心报名。
第十五条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5张;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的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含)以上的证明;
(六)经公证的《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第十六条省医学考试中心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九条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组卷工作,制定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审核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含)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一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河北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附件3),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名。
第二十三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5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考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师承人员或确有专长人员在河北省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河北省内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三)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2.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3.河北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编辑:康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