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适用范围
加班规定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目前最常见的工时制度。它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例如,一个普通的办公室职员,早上 9 点上班,下午 5 点下班,中午休息 1 小时,一天的工作时间就是 7 小时,符合标准工时制的要求。
适用于大多数行业和岗位。像一般的企业行政人员、生产车间工人等大部分劳动者都是按照标准工时制来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并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
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能因为会议、出差等事务而不固定;还有像出租车司机,他们的工作时间完全根据乘客的需求而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另外,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也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不确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中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还是需要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地区有差异)。
综合计算
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例如,一些有淡旺季之分的企业,在旺季时员工可能工作时间较长,淡季时工作时间较短,通过综合计算工时来平衡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 150% 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 300% 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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