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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9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运输部负责人卢某某未履行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组织清理热切割作业现场周围可燃物;(2)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对运输车辆进行热切割作业。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卢某某立即组织人员清理热切割作业现场周围的可燃物;责令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立即停止热切割特种作业。

处理结果

针对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运输部门负责人卢某某罚款1万元;针对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50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卢某某是该公司运输部门负责人,负责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组织清理热切割作业现场周围可燃物,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为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它具体包括:(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热切割作业,应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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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属于热切割作业的有( )。

A.氧熔剂切割

B.激光切割

C.等离子切割

D.机械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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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来源 :应急普法

编辑:语卿 | 责编:王军贤

审核 | 徐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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