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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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刘建鹏与李素娟系夫妻关系,张雅丹为刘建鹏、李素娟儿媳,与他们的儿子刘俊君系夫妻关系。刘建鹏、李素娟称2003年计划在北京购房养老,因年龄大贷款办理不便,借用在京工作的刘俊君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商业贷款,房屋首付款、贷款均由其支付,交付后出资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物业、取暖、水电费等也由其缴纳,故认为自己是实际权利人。刘俊君2014年8月9日意外去世后,张雅丹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刘俊君与她的共同财产,刘建鹏、李素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雅丹协助将房屋过户至他们名下并承担诉讼费。

张雅丹辩称不同意,称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房屋系刘俊君婚前购买,婚后至刘俊君去世由刘俊君与她共同还贷,属于刘俊君遗产应分割,且刘建鹏、李素娟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刘建鹏与李素娟系夫妻,刘俊君系其子,于2014年死亡,张雅丹与刘俊君于2007年结婚。

2. 购房及相关手续:2004年2月9日刘俊君签订《房产认购书》,2月29日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涉案房屋,总价451794元,其中2004年2月26日刘俊君支付首付款266836.88元,7月9日刘俊君、某银行与北京W公司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贷款200000元,房屋登记在刘俊君名下并设立抵押。

3. 装修情况:2004年4月11日刘建鹏和李素娟的女儿刘美芬以其名义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房屋装修,刘俊君在《家装工程保修单》签字。

4. 证据提交:刘建鹏和李素娟提交房产证、房产认购书等材料原件,证明其借用刘俊君名义购房等情况,张雅丹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关于首付款,刘建鹏和李素娟称由三笔构成,分别向李芝芝借款100000元、向李涛涛借款50000元,其余为自有现金,法院调取刘俊君名下银行卡流水,刘建鹏和李素娟认可该流水并认为与借款事实相符,张雅丹认可流水真实性但认为刘俊君有购房能力。刘建鹏和李素娟提交还款凭证证明借款已还,张雅丹不认可证明目的。关于贷款还款,双方认可用刘俊君账户还贷,还贷存折原件在刘建鹏和李素娟处,刘建鹏和李素娟主张其为实际还贷人,每月18、19日存入现金,资金来源为工资和存款,张雅丹认可还贷时间但不认可资金来源。张雅丹提交刘俊君名下《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称贷款由刘俊君公积金偿还,刘建鹏和李素娟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刘俊君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另一套房屋贷款,2013年后刘俊君交付公积金卡是支付赡养费而非还贷。

5. 房屋占有使用:双方均认可刘建鹏、李素娟自购房以来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6. 购房背景:刘建鹏、李素娟称搬到北京与孩子一起生活,因退休无法贷款而用刘俊君名义购房,本打算给刘俊君另买一套房,张雅丹称不清楚购房背景。

7. 诉讼时效争议:张雅丹主张刘建鹏、李素娟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刘建鹏、李素娟认为基于物权且之前无纠纷,未认为权利受侵,不存在超时效问题。

8. 其他情况:刘建鹏、李素娟现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涉案房屋无查封情况。

三、裁判结果

张雅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建鹏、李素娟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刘建鹏、李素娟名下。

四、律师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1. 证据原件的持有: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贷存折、还贷存款凭证、装修合同等材料原件均由刘建鹏、李素娟持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他们与房屋有着更为紧密的关联与实际掌控。

2. 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双方均认可刘建鹏、李素娟自购房以来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且刘建鹏、李素娟还能提供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缴费单据原件,进一步证明了他们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符合借名买房中实际权利人对房屋的使用特征。

3. 购房款支付情况

- 首付款:虽以刘俊君名义交纳,但刘建鹏、李素娟对首付款构成及资金来源的陈述详细且有一定依据,结合刘俊君名下银行流水以及首付款借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首付款实际由刘建鹏、李素娟支付。

- 贷款还款:还贷存折由刘建鹏、李素娟保管,结合他们的陈述及还贷存款凭条,可以认定贷款由他们偿还至今。张雅丹虽主张刘俊君用公积金还贷,但对比《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及公积金对应刘俊君名下银行卡流水可知,刘俊君公积金自2007年才开始提取且用于案外房屋还贷,故张雅丹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多方面因素,虽然刘俊君与刘建鹏、李素娟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考虑到房屋原件材料保管、首付款及还贷情况、居住使用及装修等事实,以及刘建鹏、李素娟对购房背景、经过、资金来源等情况的陈述,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刘建鹏、李素娟与刘俊君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诉讼时效问题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刘建鹏、李素娟认为刘俊君去世时房屋属于他们所有且无争议,未意识到权利受侵。鉴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张雅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前就借名买房一事产生过纠纷,所以张雅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被采信。因此,刘建鹏、李素娟要求张雅丹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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