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北海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五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的10个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船舶碰撞、码头建造、船舶扣押、海事强制令等常见海事海商纠纷,以及创新文明执行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彰显了海事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北海海事法院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一、高效实施扣押船舶 外籍当事人自愿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案件——某粮油工业公司申请扣押“艾丽肯”外籍货轮案
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某粮油公司与蒂娜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三、“东方经验”促成船舶碰撞案握手言和——原告某航运公司与被告某船务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四、9天成功化解1800万美元债务纠纷——申请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诉前保全案
五、委托调解让涉外纠纷前端“止戈”——原告广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贵州某供应链公司与被告安德罗斯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
六、“现金+债转股”执行和解方式化解4.8亿执行纠纷——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七、“画圈执行”代替“死扣停工”助企脱困重生——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案
八、汇率波动不构成情势变更——某物流公司诉某建工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九、合理审慎实施海事强制令 成功卸载四台价值1亿元轨道吊——某重工集团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十、公正调解破解1亿元水工工程案件僵局——某工程公司与广西某仓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高效实施扣押船舶 外籍当事人自愿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案件——某粮油工业公司申请扣押“艾丽肯”外籍货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6日,某粮油工业公司从巴西购进一批大豆45941.434吨,由艾丽肯航运公司所属“艾丽肯”轮(巴哈马籍)负责承运。4月12日,“艾丽肯”轮抵达广西防城港进行卸货作业时,收货人某粮油工业公司发现大豆热损、碳化严重,遂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诉前扣押“艾丽肯”轮。在北海海事法院实施扣船的过程中,“艾丽肯”轮所在的英国保赔协会为此次货损提供了232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以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因对北海海事法院诉前诉讼保全中所展现的公正高效作风信服,外方当事人主动用保函的形式改变了原提单案涉纠纷由伦敦仲裁的管辖约定,将案涉合同纠纷和保函本身的纠纷自愿选择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作出案涉大豆的《残损鉴定报告》之后,2020年4月收货人某粮油工业公司及本次大豆保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负责运输大豆的“艾丽肯”轮的所有人艾丽肯航运公司就大豆热损造成的损失赔偿共计7481513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的明理析法,两案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艾丽肯”轮所有人艾丽肯航运公司一次性支付某粮油工业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共计405万元作为本次货物热损引起索赔的最终解决方案,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两案的审理既维护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又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海上运输巴西大豆发生热损而引起的货物保险人、国内收货人分别向外方承运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提单有包括租船合同中的适用法律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约定,即使收货人在中国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并提起案涉运输合同纠纷,根据英国法律,该案的承运人可以针对此次巨大的货损涉及的诉讼提出禁止在中国法院诉讼的“禁诉令”,要求按照提单约定在英国仲裁。出于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任,外国当事人主动用保函的形式改变了原来提单约定的管辖,将案涉合同纠纷和保函本身的纠纷确认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充分体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当事人对中国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中国海事法院专业司法能力的尊重和认可,有力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对助力我国成为国际海事纠纷管辖“优选地”具有积极意义。
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某粮油公司与蒂娜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利比里亚的蒂娜公司所属的“蒂娜”轮在巴西巴卡雷纳港装载68,665.032公吨巴西大豆,装货港代理代表“蒂娜”轮船长签发相应的清洁提单,某粮油公司是前述正本提单持有人。同年9 月,“蒂娜”轮抵达目的港广西防城港卸载作业时,发现船载大豆热损。随后,某粮油公司向北海海事提出诉请,要求蒂娜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966624.55元及利息以及检验费35458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蒂娜公司对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的残损鉴定的金额12966624.55元不服,认为残损鉴定的方法是理论估算的数值而非实际的损失,事实上原告通过特殊工艺实现了受损的大豆再利用,所以实际的损失远低于残损鉴定报告认定的损失。原告没有否认对受损大豆的再利用,但认为CCIC的残损鉴定是法定检验,且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该结论,则该鉴定结论就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金额较大,双方互不相让。且案涉受损大豆已经全部被加工,难以再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货物受损实际金额,如果以CCIC的鉴定结论来认定原告损失,明显对蒂娜公司不公。为公正合理地审理好该案,主办法官围绕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询问行业专家意见,查找相关类似案例,引导原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解。同时找到“蒂娜”轮所在的保赔协会的法律顾问,详细了解该协会的想法和意愿,充分考虑到蒂娜公司的抗辩理由,做到公平公正,获取其信任,蒂娜公司感受到法院并不因案件涉及到中国企业而有所偏袒,对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高度认可,接受了法院组织的调解。
【裁判结果】
经调解,原告作出了重大让步,将索赔金额降至43万美元,蒂娜公司认可中国法院为解决纠纷所作的努力,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本和解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和解协议下任何、一切纠纷及与之释义或效力有关的任何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交北海海事法院裁决”,案件以调解结案。蒂娜公司及其船舶所在的保陪协会从完全不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到完全接受法院组织下的和解方案,并及时履行完毕,充分展现了外国当事人对海事司法的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案件标的额巨大,中国CCIC做出的残损鉴定对其不利,起初蒂娜公司对中国法院能否公正审理本案缺乏信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海海事法院并不因原告是本地知名企业而有所偏袒,坚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基础上,并不是简单按照CCIC的报告做出判决,而是在大量的调查了解基础上,公正平等引导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专业能力,赢取双方当事人信任,并最终接受法院组织下达成的和解方案。该案是北海海事法院充分运用“中国智慧”和“东方经验”,高效调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对中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我国日益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三、“东方经验”促成船舶碰撞案握手言和——原告某航运公司与被告某船务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4日20时52分,在钦州港外1号锚地以南附近水域,原告某航运公司所有的“Amal-T”轮(伯利兹籍)在钦州港进港时,与被告某船务公司所有的出港船“Ocean Dotey”轮(巴拿马籍)发生碰撞,造成“Ocean Dotey”轮球鼻艏进水,“Amal-T”轮艏尖舱和1号货仓左侧破洞进水。“Amal-T”轮载锰矿27465吨,船上有23名船员,碰撞后有沉没危险。经各部门紧急救援,12日下午,“Amal-T”轮在5艘拖轮的协助下靠妥钦州港大榄坪7号泊位,碰撞未造成水域污染和人员伤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2021年6月8日,广西海事局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结论书,认定本次事故双方负对等责任。
2023年4月18日,原告某航运公司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上述碰撞事故导致“Amal-T”严重受损,为配合主管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及修理船舶,原告遭受了各类损失共人民币12,583,357.25元。根据本案碰撞事故的情形,被告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比例不低于70%。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涉碰撞事故70%的碰撞责任;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808,350.07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支付利息。
被告某船务公司则认为,根据《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原、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碰撞责任;原告诉请的部分损失并非本次事故造成的,且诉请的损失金额过高;被告因此次事故造成65万元维修费损失和船期及维持费用308502美元,有权在本案中依法进行抵销。
【处理结果】
由于双方有争议的项目繁多,分歧差异巨大,双方一度僵持不下,为此,主办法官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辩意见为基础,因对方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16个大项中的9项损失和被告主张的4个大项中的2项损失予以确认,减小了双方分歧;对有争议部分,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与当事人逐项沟通,争取当事人的认可,逐渐促成当事人互相让步、理性思考达成共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北海海事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调解,被告承诺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银行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双方约定的和解款260万元,以此作为本案及案涉事故的最终的和全部的解决方案。基于对北海海事法院的认可,双方在和解协议中专款约定“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被告依照调解协议于2024年6月4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均为境外企业,事故影响大,关注度高,且案情较为复杂,双方矛盾争议大。北海海事法院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基于对北海海事法院的信任,双方在和解协议中专款约定“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跨境申请执行的风险,成功实现了一次性化解纠纷,案结事了。该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涉外审判的一次生动实践,将案结事了等中国司法先进理念传递各国,助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四、9天成功化解1800万美元债务纠纷——申请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诉前保全案
【基本案情】
“阿瑞斯”轮为巴拿马籍18万吨级好望角型散货轮,其所有权人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作为连带借款人,加入申请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和某天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某海运与贸易公司还将其所有的“阿瑞斯”轮(ARES)为申请人设立第一优先登记船舶抵押权,该抵押权已在马绍尔群岛海事部门完成登记。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出借方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但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在英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对借款合同或相关融资文件涉及的任何事项启动任何诉讼程序。
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管理人被英国财政部实施金融制裁并被冻结资产,申请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在“阿瑞斯”轮靠泊广西防城港码头后,申请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于4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扣押“阿瑞斯”轮,并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提供1800万美元的可靠担保。考虑到该轮注册地在巴拿马,运营的是国际航线,“阿瑞斯”轮一旦驶离港口,将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和不便,北海海事法院即刻启动扣押程序,于7小时内一站式完成审查、受理、合议、出具民事裁定书及送达扣押船舶命令等全部程序,以最快速度顺利对该轮实施扣押。
船舶被扣押后,因占用防城港15万吨码头泊位,船舶所在公司每天面临巨额的停泊费负担。4月29日,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将“阿瑞斯”轮移泊至锚地等待船舶解扣指令。但申请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名下其他货轮之前存在不遵守其他国家法院的扣押船舶命令非法驶离的情形,明确予以反对。合议庭一方面积极与海事行政、边检等部门联系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加强对“阿瑞斯”轮的监管;另一方面向船方释明和强调了不遵守中国法律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船方自愿向法院提供船员证和护照给法院扣留,直至“阿瑞斯”轮解扣;此外,合议庭还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反担保及和解相关事宜。最终,合议庭于4月30日准许了“阿瑞斯”轮移泊至锚地等待指令的申请。
【处理结果】
5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某银行伦敦分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船舶。考虑到该轮属于巨型货轮,运营、维持成本较高,每扣押一天,都会给船东造成不小的损失,且会妨碍码头的正常生产经营,故该案主办法官没有等到假期结束,而是紧急从外地返回防城港受理解扣申请。经审查,北海海事法院裁定,解除对“阿瑞斯”轮的扣押,并于当日下午5时,完成解除船舶扣押工作。被申请人某海运与贸易公司对法官牺牲假期解扣船舶高度赞誉,来信感谢“这在海外是无法想象的”,并表示该案“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海外产生非常大的良好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引发的诉前保全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案涉船舶吨位大,诉讼标的高。申请人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选择在中国申请扣押船舶。北海海事法院不负信任,以最快速度受理申请并实施扣押;在面对移舶争议时,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积极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在收到解扣申请后自愿牺牲假期,高效办理了解扣手续。9天内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纠纷,有力度、有温度、有速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誉。本案充分展现了中国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增强了世界各国对中国司法和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助力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五、委托调解让涉外纠纷前端“止戈”——原告广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贵州某供应链公司与被告安德罗斯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广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贵州某供应链公司分别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玉米,CIF(卖方负责安排将商品运送到指定港口,买方支付商品成本、保险费、运费)单价均为1905元/吨。新加坡某公司安排了安德罗斯某公司名下“安德罗斯”轮承运上述货物。6月3日,该轮签发了清洁提单,将案涉货物从乌克兰港口运往中国钦州港。但广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贵州某供应链公司在接收货物时发现,运输的货物分别短少257.6吨、82.77吨。因协商未果,2024年7月,两公司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安德罗斯某公司分别赔偿货物损失49万余元、1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考虑到本案是涉外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国家众多,进入诉讼后,送达及调查取证极其困难,如果能够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将极大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本案具有涉外因素,调解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北海海事法院立案庭将案件委派给了特邀调解组织广西海商海事法学研究会。
【处理结果】
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广西海商海事法学研究会第一时间组织进行线上调解。在特邀调解组织的不懈努力下,9月6日,双方当事人就货损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安德罗斯某公司分别向广西某生物技术公司、贵州某供应链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9月26日,安德罗斯某公司通过域外账户转账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最终,两案原告撤回起诉。这两起涉外案件仅用一个多月便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北海海事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发现早、介入快、化解实”三大关键环节,搭建集商事调解、学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五调一体”的多元解纷平台,汇聚最大调解合力,在诉前阶段就实质性化解。两案涉及新加坡、马绍尔群岛和乌克兰等多个国家,通过诉前委派调解将纠纷快速化解在前端,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受到当事人的赞誉。两案是北海海事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六、“现金+债转股”执行和解方式化解4.8亿执行纠纷——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港务集团、第三人某能源发展公司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某港务集团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本金3.78亿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遂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系广西当地老牌港口企业,多项业务事关民生,年利税上千万,为当地提供近500个就业岗位,而其名下价值约3.5亿元的两处海域使用权因无人竞买流拍,资产变现困难。
【执行结果】
面对种种困难,北海海事法院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既保公正平等的营商环境又保企业生存发展:一是做足“减”法,通过暂缓采取信用惩戒以减轻被执行企业融资压力,慎用“死”封措施,保障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二是做足“加”法,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汇报,侧面敦促该企业积极履行债务;全面加紧财产查控工作,为案件执行加锁;强化精准评估策略,对财产分批评估、分批处置,倒逼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三是巧用“现金+债转股”的执行和解方式,以被执行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良好的经营实力和信誉为案件和解提供可行性。最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3.8亿元,并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将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主体名下,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创新执行方式。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北海海事法院坚持执行与服务并重,依法处置与正向疏导结合,积极回应诉求与依法能动执行相促进,不断创新执法办案方式方法,通过“现金+债转股”和解方案成功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涉金融执行。二是平等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鉴于申请执行人为外省企业,平等保护区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化解该信访案件的关键所在,通过“现金+债转股”和解的方式执行该案,既有效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三是助企脱困重生。成功挽救被执行企业免遭强制执行而陷入破产,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民利,更为维护重大国有企业的声誉、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四是该案的执行结果对企业经营、资金运转和依法履约等方面亦具有警示作用。五是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该案的妥善化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力服务“六稳”“六保”的使命担当,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七、“画圈执行”代替“死扣停工”助企脱困重生——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船务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某船务公司向杨某某返还款项112万元,杨某某赔偿某船务公司228028.25元,债权债务相抵,某船务公司仍需向杨某某返还款项891971.75元。因某船务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遂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对某船务公司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除“津采66”轮外,被执行人某船务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津采66”轮在被执行法院实施扣押时,正承接着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的疏浚工程。
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但面对津采66”轮正进行港口码头航道疏浚施工的现状,主办法官陷入两难:一是如果实地扣押“津采66”轮,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被执行人无收入,还承担着偿还债务的重负,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也会影响到航道疏浚工程的进度;二是如果不扣押“津采66”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困境下,执行法院调取了“津采66”轮所在的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疏浚工程整体图纸,按照双方提供的该轮施工范围,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出了让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的执行和解方案:在施工图纸上画了“圈”,限定“津采66”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
【执行结果】
达成执行和解后,在被执行人承诺不逃避执行,不转移、隐匿财产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将涉案船舶“津采66”轮扣押在北部湾遂溪避风港项目施工范围内,交由被执行人亲自看管,并允许该轮在此范围内作业,但不得离开该范围,以此分期履行拖欠的工程款。被执行人已按时依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灵活运用船舶扣押措施,成功化解涉中小企业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航运经济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不影响胜诉当事人债权实现和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灵活采取强制措施,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又避免了因扣押造成对航道疏浚工程进度的影响。该案体现了执行法院积极践行用心履职,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依法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更好地服务保障辖区协同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枢纽,建设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八、汇率波动不构成情势变更——某物流公司诉某建工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为在泰国建设MKP项目和KSP项目,经过招投标,2018年5月14日,某建工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作为某建工公司的代理,负责将相应设备通过全程海陆联运、全程空运或全程陆运等方式,从中国主要港口车板接货到泰国最终目的地。合同还对运费标准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某物流公司组织安排运输,2020年12月18日,某建工公司收到全部货物。因运输费用支付问题和汇率损失,双方发生争议,某物流公司诉至北海海事法院,请求某建工公司支付全部尚欠运费,并认为本案因中美贸易摩擦而引发的汇率异常波动,具有明显的不可预见性,且某物流公司投标报价是以6.4的汇率作为基础,现汇率波动超出了某物流公司的承受范围,致使某物流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情势变更。遂请求法院判令某建工公司支付尚欠的运费21482233元及相应利息,汇率损失1867044元。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事实要件上应当符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结果要件上应当符合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即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继续履约无利益等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某物流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海外运输的专业理性商业主体,其在投标与签订合同时理应将汇率波动作为考量的商业风险因素之一。贸易战、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都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逐步演变的过程,市场主体对演变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应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某物流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因汇率变动导致其陷入履行不能或巨额亏损、无履行利益等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境地,不足以动摇合同履行基础的一般性履行利益减少,并不构成显失公平这一情势变更的核心要件。遂判决某建工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常规费用8561034.41元、货物体积重量比补偿金额1619316.72元、货物超宽超限费用1050000元、全程陆运超限费用88105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驳回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跨国投资也在加大,尤其是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建厂已经成为常态。大量的机器设备通过海陆空从中国运往东盟国家,需要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为办理托运、通关等手续,整个时间跨度较长。跨国运输通常以美元支付相关费用,汇率波动会对当事人的合同收益造成重大影响。但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约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非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不能变更合同,以免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而汇率波动是逐步演变的过程,对长期从事跨国运输代理的商主体来说,汇率波动也并非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汇率波动应属于商业风险,而并非情势变更。该案例亦警示了相关企业,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应将汇率波动作为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并在合同中作出合理安排,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影响。
九、合理审慎实施海事强制令 成功卸载四台价值1亿元轨道吊——某重工集团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泊位是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建设项目。2023年1月,该泊位配套的4台轨道吊运抵广西钦州港,承运人某船务公司以运输合同相对方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等费用为由,拒绝靠港配合卸货,并主张留置权。收货人某重工集团公司称,涉案4台轨道吊属于高价值、高精尖的自动化码头配套设备,价值将近1亿元,如不及时卸货,将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拖延建设进度,该公司还可能面临高额的索赔。同时,货物长期滞留海上,恶劣的环境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此,某重工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某船务公司靠泊指定码头并配合卸货。
【处理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某重工集团公司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是涉案货物的收货人,某重工集团公司有权要求某船务公司交付涉案货物,且某船务公司争议金额明显低于涉案货物价值,不立即卸货显然会扩大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海事强制令作出后,某船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法院依法对复议进行审查,并驳回某船务公司的复议申请。但某船务公司仍不配合卸货,考虑到案涉货物属高价值、高精尖设备,强制卸货容易产生货损风险,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北海海事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审慎运用执行措施,最终促使请求人、被请求人及案外人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先向被请求人支付部分费用,被请求人配合靠港卸货,后续双方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终,涉案4台轨道吊安全卸于指定码头。
【典型意义】
钦州港既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陆海连接点,又是世纪工程平陆运河的唯一出海口,在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具重要战略地位。高质量建设广西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自动化集装箱泊位是《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针对西部地区港航设施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确保平陆运河建成后高质量、高标准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请求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请求,通过依法履职,善意文明执行,促成当事人调解,避免了强制卸货的风险,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助力重大工程建设,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海事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十、公正调解破解1亿元水工工程案件僵局——某工程公司与广西某仓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8日,某工程公司承包广西某仓储公司钦州港某作业区3号、4号泊位的水下炸礁和水工主体工程。4号泊位已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并结算,工程款总额为168,994,690元,3号泊位虽未经结算但已完成基槽、停泊水域、回旋水域的开挖等施工工程,价款为32,460,825元。广西某仓储公司应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201,455,515元,但其仅支付了103,098,944.1元,尚欠98,356,570.9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广西某仓储公司则提起反诉,认为4号泊位工程尚在质保期间即发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某工程公司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修复费用4,33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40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工程于2014年签订合同,涉案金额超2亿元,标的大,查明建设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双方当事人对码头水下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均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双方均委托鉴定,但由于是码头水下施工,工程复杂,鉴定难度大,给案件审理造成很大困难。鉴于双方当事人此前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将来仍有进一步合作的空间,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促成双方按照诚信诉讼原则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的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互相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双方确认某仓储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分期支付九千多万元,作为本案的全部费用,案涉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广西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钦州港作为主要出海枢纽港,码头建设项目大量增加,相关纠纷随之增多。码头建设工程有部分涉及水下建设,专业性高,鉴定难度大,耗时长,成本高,还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出现无法鉴定的情形,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本案承办法官面对困难,通过沟通协调,积极促成了当事人调解。这起持续超过三年、诉讼标的近1亿元的纠纷圆满化解,既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又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