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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后

甲将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赠与乙

且签订了赠与合同

不久后

甲反悔 想要回该套房产

那么,此时该房产

应当归谁所有?

以案释法

此情形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可知,甲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而乙请求继续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甲乙之间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则甲无法撤销其赠与行为,应当配合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若双方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进行公证,甲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京司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