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酒类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以实际行动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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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6次向宋某(另案处理)销售非法制造的带有“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0850元。在审查起诉期间,陶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2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标,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甚至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一时之利,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非法侵犯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否则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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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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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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