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贮存间内牛奶柜中贮存的鲜牛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标签标示贮存条件为2-6℃,实际温度为20℃)贮存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已责令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配餐公司采购无标签食品案
枣庄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米面库发现一袋无标签标识的杂粮面(高粱面),不符合GB7718-2011 4.1.1一般要求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无标签标识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3: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自消毒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自消毒餐具检验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4: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宗食材供应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商品进行监督抽检,其经营的食品(食品名称:胡萝卜;商标:/;型号规格: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4-05-09;)甲拌磷项目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峄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其购进的“八角”,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技术要求≤0.15g/kg,实测值0.57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产品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学校处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