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拖欠,庭审现场,工程总承包单位却连连喊冤。法院如何认定清偿责任?腾冲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工程层层分包 工人遭欠薪

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了腾冲某项目工程,并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乙公司。

2021至2022年,乙公司将工程的砌砖、抹灰劳务再次分包给胡某,胡某以农民工班组名义,雇佣胡某某等人完成相关劳务。

工程完工后,胡某未按时支付工资,仅向胡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付胡某某工资5万余元。索要工资未果,胡某某将甲公司、乙公司及胡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包工头限期支付劳务费

庭审中,被告甲公司提出,自2022年以来,该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被告胡某发生多起诉讼案件,在上述案件生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甲公司已向乙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而原告胡某某等人的劳务费包含在乙公司应付给胡某的工程款内,该款项已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胡某某以胡某欠付劳务费为由起诉,名为讨要工资,实际是以拖欠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某雇佣原告胡某某为其承包工程务工,理应支付劳务报酬。因被告甲、乙公司之间系合法分包,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乙公司给付胡某劳务费140余万元,胡某某所属农民工班组的劳务费已明确包含在内。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胡某某的工资不应由乙公司二次支付,故对于胡某某要求甲、乙两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令被告胡某限期支付原告胡某某劳务费5万余元,并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实践中,在着力解决工程作业中欠薪问题的同时,法律也要平等保护企业作为另一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