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款领取公告

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将本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或经本院通知尚未前来提供个人收款账户的被害人予以公告,请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收款账户信息(包括支行名称及支行行号)等材料,联系执行人员办理执行款认领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特此公告

《案件明细及受害人名单》

(2024)晋0502执4898号,李芳诈骗罪一案

被害人名单:

1. 宋国辉,男,身份证号:1311211987XXXX383x。

2. 郭森,男,身份证号:1427021987XXXX0037。

3. 卞利超,男。

4. 张静,女,身份证号:1305271986XXXX0860。

5. 顾海鸥,男,身份证号:1405111987XXXX1253。

6. 崔玮,女,身份证号:1404231981XXXX0064。

联系地址:晋城市城区太行北路1599号城区法院执行局301室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356-2030280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9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