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公司人格、责任的独立源于其财产的独立,而公司的财产最初便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网友咨询: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效力怎么样?
陈永光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永光律师补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享有代持股权的投资权益,名义股东擅自转让隐名股权的行为应当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名义股东予以赔偿。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永光律师
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多年的实践经验,能够迅速准确地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和关键问题,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
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包括合同审查、风险防控、合规建设、以及参与商务谈判等。在日常工作中,深入了解企业运营模式和法律需求,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法律风险,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