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方圆 李旭

导读:三位一体强保障,二十春秋写华章。2024年是《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20周年。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织就“防护网”、筑牢“平安盾”,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撑起“保障伞”。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标志着工伤保险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辟新境界,为工伤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一、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024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内容如下: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增长5.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91元,增长7.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6%。

根据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按照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036420元,且该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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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时限——30日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1]第四条、第五条和《工伤保险条例》[2]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注意:若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者一方申请时限——一年内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特别情形,可超过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超过一年(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但是并不是所有伤亡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工伤的认定基本要求有三点,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者缺一不可。而其中“工作原因”是这三个构成要素的核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3]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证明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受伤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认定工伤。员工对此不负有举证责任。

(二)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主要因素是考虑员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判断标准为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员工被判定为“全责”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相反,如果员工被判定为“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需要员工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实中有这样一种情形,用工单位常常将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往往实际施工人通常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员工(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进行工作,因此,如在施工中发生事故,所引发的赔偿问题争议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4]的规定,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员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工伤认定不严格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此类情形在实务中也有所体现,在湖北省黄梅县一起劳动纠纷案件[5]中,案件事实为:被告柯X自2020年4月27日起开始在原告金XX包装厂上班,从事纸箱印刷,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金XX包装厂也未为被告柯某交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12日,被告柯某在上班时因操作机器失误不慎将右手卷入机器内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市瑞祥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柯某受伤的事实经黄梅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且在被告柯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已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即原告未依法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情况下,原告金XX包装厂应依照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直接向被告柯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此案例表明,这样的做法既大大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团结。

(四)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是否可以进行工伤理赔?

员工若受伤较重,伤残等级较高,后续治疗费用及法定赔偿金额相应也会随之增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认定为工伤,则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因此,为避免企业无法赔付而最终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如果单位在发生工伤时还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可要求企业进行补缴,补缴后对于新发生的费用,可以进行工伤理赔。

此项依旧可以参考(2022)鄂1127民初1762号案件,一审法院在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依然判处企业依照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直接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五)员工获赔商业保险后,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义务?

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但并未参加工伤保险。若员工因工负伤,且保险公司已向该员工支付相关理赔款,商业保险是否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工伤赔偿义务?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6],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意外身故保险赔偿款是否应从裁决补偿款中剔除。一审法院认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两者的性质不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替代,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工单位索赔工伤赔偿。后该案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由此看来,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其次,工伤保险关系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投保该性质的人身保险,可以增加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获赔金额和渠道,但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结语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年,既是里程碑,也是新起点。顺应时代新趋势、实践新要求,完善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必将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开创新局面,为劳动者筑牢安全屏障。

[1]《工伤认定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指《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2022)鄂1127民初1762号

[6](2017)鄂1127民初1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