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真的靠谱吗?近日,新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张弟与被告张姐系姐弟关系,张姐系西安某厂职工,案涉房屋系西安某厂集资所建的职工福利房,现登记在张姐名下。张弟为赡养父母等原因,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因该房屋的销售对象为西安某厂职工,张弟并非该厂职工,故由张姐与西安某厂签订预售房屋合同书。张弟于2011年11月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西安某厂指定账户缴纳房屋首付款50000元,其后又分别于2012年4月、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10月向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缴纳集资建房款、大修基金、预售房产办证费等费用。房屋交付后,张弟出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家具家电并入住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张弟缴纳了案涉房屋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生活费用。张母生前与姐弟三人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
另查明,2011年5月,张姐缴纳部分物业费,2018年11月,张姐收到西安某厂退房款,2022年8月,张姐向西安某厂指定账户转办理房产证费用,2023年10月,张姐收到西安某厂退大修及办证费清算款。2023年2月,张姐为涉案房屋缴纳契税。案涉房屋《预售房屋合同书》及大部分票据均存在张弟处,房屋产权证存于张姐处。
法院审理
(抽丝剥茧法官断案)
关于借名买房事宜
从房屋来源来看,诉争房屋系张姐所在单位西安某厂职工向享有购房资格的职工所出售的集资房,张弟并非该单位职工不享有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张姐作为该厂职工具有购房资格;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来看,双方为亲姐弟关系,张弟虽未向张姐支付借名买房好处费,未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但符合亲缘关系。
关于案涉房屋款的支付
从购买房屋的出资的情况来看,房屋买卖合同虽由张姐签署,但房款、契税、大修基金的实际缴纳人均为张弟。
关于房屋的购房手续情况
诉争房屋全部基础购房手续原件均由张弟持有。
关于房屋使用情况
从房屋的日常使用情况看,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弟装修并居住使用,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由张弟承担。
关于购房目的
从张弟借名买房的理由来看,张弟出资购买该房屋系为赡养卧床父母所需,该房屋有电梯,照顾父母更加方便,该具有正当合理性,且原被告的母亲在去世前确实在该房屋内居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根据现查明的事实,张弟通过借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张姐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情况不符时,应当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据此,张弟实际控制涉案房屋,享有案涉房屋的权益,被告张姐仅为名义上的登记人。
新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张弟为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二、被告张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弟将位于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张弟名下。判决作出后,张姐并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倾心办案获赠锦旗)
在判决生效后,张弟为太华路法庭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这么多年,终于把这个房子的问题解决了。”该案原告紧紧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
借名买房争议中一直存在一对矛盾,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与事实上的不动产权属情况之间的矛盾。虽然法律意在发现事实,但是出于效率、成本和可行性的考虑,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当然被视作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而无需举证证明,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如果想要证明房屋为其所有要承担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属于官方书面证据而需进一步加强,如果作为举证人的借名人不能证明其与被借名人之间存在代持协议,那么借名人不仅要证明购买房屋的钱款由其出资,还要证明这部分出资既不是赠与也不是借贷,后者的证明关键在于房屋购买后是否由借名人占有和控制。
最后提醒大家,借名买房风险较多,必须合法、合规进行,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保存好购房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房财两空”。
太华路人民法庭 杨广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