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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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有时会出现第三人代债务人还款的情况。如果要代人还款,一定要弄清一下问题。

即,代人还款后,能向原债务担保人追偿吗?

最高院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君恒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因主合同消灭而相应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代偿而归于消灭,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亦随着案涉新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归于消灭。

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其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法律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最高院认为,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马敬卫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关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代偿后是否有权向杨君恒、杨君晓追偿的问题。

首先,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具体到本案,因荟鑫源公司怠于履行债务,马敬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亦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马敬卫支付了相应款项。

至此,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为马敬卫(债权人)向荟鑫源公司(债务人)借款(杨君恒、杨君晓以全部财产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则基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的清偿而归于消灭。

此外,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或消灭而相应地无效或消灭。

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的清偿归于消灭,杨君恒、杨君晓提供的保证担保亦随着案涉新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归于消灭。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其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法律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故成都银行西安分行无权向杨君恒、杨君晓追偿,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作为债务加入人在向债权人马敬卫清偿剩余债务后,不能取得对债权人马敬卫的保证人杨君恒、杨君晓的追偿权有误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如无特别约定,代偿人代为清偿后,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因此,打算替人还款的,一定要注意此类风险,以防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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