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曾为婆媳关系。2018年,被告以其所在公司需要筹措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 年11月26 日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 100 万元。2021年10 月 27 日,被告称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将原告此前的 100万元出资作为对珠海某公司的增资款,并要求原告签署了一份《委托投资代持股份协议》(以下简称“代持协议”)。
被告称根据公司的规定需以员工名义(即被告名义)才能出资。原告在代持协议签字后,被告又以向公司索要出资款的名义将代持协议拿走原告手中并无该协议原件,且被告也未向原告告知是否收回款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上述 100 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在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后,被告仍拒绝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且拒绝配合原告向其公司主张权利。因没有款项投资给公司的相关证据,原告只能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至法院,被告在该案中提交了其与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资金证明》,显示被告以投资方的名义向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了 150 万元。
经原告查询,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资资本仅有 10 万元,被告也从未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后,未向原告告知款项的具体用途、长达四年的时间内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更未向原告支付过股东分红。而且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真实交易情况,原告也难以核实。
原告认为,被告B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委托恒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1.确认原被告于 2021 年 10月 27日签订的《委托投资代持股份协议》于 2023 年1月9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 100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20日暂计算至 2022年12月8日为 2352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协议的性质为委托理财,且协议中明确约定风险自担,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原告应当对于资金的风险有清醒认识,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
恒略律师提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代持股份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支付原告委托投资款项,履行了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委托投资代持股份协议》,原告为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以 100 万元投资款取得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万元股份,并委托被告进行代持。
虽然,被告提交了其与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资金证明》,但原告并不知悉并认同上述文件,还是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时,被告才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同时,被告自收取原告投资款至今都不是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投资人、股东,且被告自称其没有享受过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也没有对投资款进行过清算或者退出;
因此可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后,其仅将投资款支付给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出资到位后的股东身份及资金安全未做任何工作,也未能尽到及时请示,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的法定义务,也拒绝原告要求其向第三人清算的合法诉求,导致原告的投资无法查清,损失无法追回。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作为受托人已经如约履行了代为投资、代为持有股份等义务。A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返还投资款,有事实根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A要求B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本院以B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 2023年5月14日为涉案协议的解除时间。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A与被告B于2021 年10月 27日签订的《委托投资代持股份协议》于 2023 年 5月14 日解除;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投资款 100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